中新网8月29日电 《循环经济促进法》今天下午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在随后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室主任黄建初对循环经济促进法中的相关处罚和强制性条款作了详细解释。
黄建初表示,法律虽然叫“循环经济促进法”,有相当一部分确实是属于鼓励引导的内容,但是确实也有强制性的规定。
黄建初指出,规定的要禁止生产销售列入淘汰名录的设备,如果生产销售列入淘汰名录的生产设备,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目录将来由国务院发展循环经济的有关部门来进一步制定。
黄建初称,要使用淘汰名录的技术、工业设备和材料的话,也要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是硬性的强制性措施。对一些拆解或处理过程中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电子和电器产品,法律规定禁止使用一些列入国家禁止使用名录的有毒有害物质。如果在设计使用这些电器电子产品的时候,设计或者使用了一些列入禁止名录的有毒有害物质的,就要按照法律责任的规定予以处罚。
黄建初,现在为了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要求电网企业必须要收购一些企业利用余热余压、煤层气、煤矸石、垃圾等低热值燃料生产的电力,电网企业应该收购。如果违反相关的规定不收购,就要由国家电力监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如果造成企业损失的话,还要依法承担有关的赔偿责任。(据中国网文字直播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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