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8月29日电 《循环经济促进法》今天下午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下午4时举行新闻发布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主任黄建初解释了《循环经济促进法》为何会删除水电等资源产品累进收费。
黄建初说,在循环经济法草案当中,确实规定过国家对城市居民生活所用的电、气、自来水等资源性产品要实行累进加价收费制度。对城市居民生活用水,1998年国家计委和建设部曾发文要求地方根据条件实行阶梯式水价(累进加价的一种形式),2002年国家计委等五部门发文要求全国各城市争取在2005年底之前实行这一制度。
黄建初表示,在草案审议中过程中,对这个规定有不同的意见。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认真研究了各方面的意见,会同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召开专题座谈会,听取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意见,还到一些地方调研,并委托上海、天津和8个省会城市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对本市情况进行调研。对居民生活所用电、气、自来水等实行累进加价收费制度,涉及问题比较复杂。
他介绍,据国家发改委统计,目前全国661个设市的城市中,只有近80个城市在部分居民中实行了阶梯水价。
他说,实行阶梯水价的主要问题是:难以根据每户家庭的不同情况合理确定其基本生活用水基数;为实行累进加价收费,要对城市所有家庭实行“一户一表”的改造,还需投入相当大的资金和较长的时间。现在,一些城市已通过提高居民用水价格和收取污水处理费,起到了引导居民节约用水的作用。
此外,对城市居民生活用电,目前只有浙江等三省实行阶梯电价,遇到了实行阶梯水价同样的问题。对居民生活用气,目前各地都未实行累进加价,主要是因为生活用气消费弹性很小,实行累进加价作用不大。
黄建初表示,从调研的情况看,多数意见认为,对居民生活用水、电、气实行累进加价制度,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进一步研究论证,目前不宜在法律中规定。立法机关经研究认为,现在在法律中规定实行这一具体价格措施的条件还不成熟。因此,在循环经济促进法中没有对城市居民生活用水、电、气实行累进加价这一具体价格措施作规定。
黄建初指出,考虑到运用价格机制引导企业、机关等单位和居民节约使用水、电、气等资源性产品是必要的,具体措施可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作出相应规定。循环经济促进法为此在“激励措施”一章中增加规定:“国家实行有利于资源节约和合理利用的价格政策,引导单位和个人节约和合理使用水、电、气等资源性产品。”
“这样规定更有利于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从实际出发探索和实行各种有利于资源节约和合理利用的具体价格政策。”他说。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倪岳峰补充说,水法当中对阶梯用水是有规定的。在循环经济促进法的第46条第1款规定,国家实行有利于资源节约和合理利用的价格政策,引导单位和个人节约和合理使用水、电、气等资源性产品。这个规定与水法是衔接的,是一致的。(据中国网文字直播整理)
(责任编辑:黄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