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歌男子认错人被砍重伤 法院终审判歌厅赔3万元
郎某应朋友之约到歌厅K歌,因自己认错人被另一位客人叫人砍成重伤。伤愈出院的郎某向该歌厅提出了17万余元的赔偿要求。经两审法院审理后作出了由歌厅承担总费用的20%(即赔偿34000余元)的终审判决。
受害者 认错人被砍成重伤
37岁的郎某称,自己来自东北,在昆明做生意。2006年12月6日晚上9点左右,他和另外3位朋友相约到昆明市盘龙区一家名叫“圣地亚歌”的歌厅里娱乐。当晚,他们要了两瓶洋酒和一些小点心,就在366号包房里唱歌、喝酒。大约到7日凌晨0点左右,有个朋友打电话过来,他就来到包房外面接电话。突然从316号包房里面走出了一男一女,其中那名20多岁女子与他的一个女性朋友长得很像,以至于让他当时就将该女子误认为是他的好友。
“我先是大喊了几声我那位朋友的名字,见那女的毫无反映,我以为她没有听见,我便追过去在她肩膀上拍了两下,等她转过身来,我才看清是认错人了。”郎某说,发现自己认错人,他当即就向该女子及其身边的男子道歉,得到对方谅解后,他才返回包房继续喝酒、唱歌。可过了约一个小时后,先前那名男子却叫着另外几名手持凶器的人忽然闯进366号包房,他还没来得及开口说话就被对方按到在沙发上,对方拿出几把长短刀,朝他身上一阵乱砍,有的人还用跳刀捅他的屁股和下体,直到将他杀得毫无反抗之力,这帮人才骂骂咧咧地离开现场。
郎某因失血过多当场就昏倒在血泊中,随后被闻讯赶到的120火速送进医院抢救治疗。
直到24天后,郎某才在医院脱离生命危险。为此,先后花去了3万多元的医药费。后经司法鉴定,郎某的伤已构成七级伤残,仍需后期医疗费用1万元,三级护理依赖,护理时限为3年。
出院后,郎某认为,自己作为歌厅的消费者,歌厅就有权利和义务保护好他的人身安全。可当时歌厅的保安和工作人员明明看到有人在对其行凶,但一直没有上前制止凶手的违法行为。因此,歌厅必须承担他在歌厅所受伤害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郎某随后将“圣地亚歌”歌厅告上法庭,要求该歌厅赔偿其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等各项费用17万余元。昆明市盘龙区法院依法受理了此案。
歌厅 对客人所受伤害无责
作为本案被告的“圣地亚歌”歌厅则称,事发当晚,郎某确实是歌厅的消费者,但郎某所受到的伤害是由于其自身行为所导致的,歌厅方面并无任何过错。而且事发后,歌厅工作人员已迅速报案,并且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将郎某送到医院抢救治疗。在郎某住院治疗期间,歌厅方面还为郎某垫付了9200元的医疗费。总之,他们是不应承担任何责任的。
法院 歌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2008年1月8日,盘龙区人民法院对此事进行了判决,由于未能抓获凶手,未确定具体凶手是谁,被告“圣地亚歌”赔偿受害者郎某医疗费及后期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12万多元。判决下达后,“圣地亚歌”不服该判决,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08年8月12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件进行了终审判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娱乐中心属于向社会公众开放的,为客户提供娱乐服务的场所。在开展娱乐活动中,基于《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对于进行娱乐活动的顾客的合法人身及财产权益,负有在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故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各项安全制度,以维护良好的娱乐秩序,实现有效保护娱乐人员人身及财产安全的目的,预防和尽可能地避免不法侵害的发生。同时,当不法侵害发生时,可以被及时地发现并通过相应的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具体到本案件,当双方的客人发生纠纷时,歌厅方虽进行了劝阻,但对已发生过纠纷的双方客人本应更加引起歌厅足够的注意和警惕,以防止双方再次发生冲突;但歌厅方却在此时疏于注意和观察,致使郎某在歌厅的包房里受到伤害,故歌厅方未在其合理范围内尽到对在其经营的娱乐中心消费的顾客的安全保障义务,具有过错,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并结合歌厅方在本案中的过错,郎某的伤害程度,法院确定在郎某各项损失总费用中由歌厅方承担20%的补充赔偿责任为宜。即: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等共17万多元的20%,即34000多元。
目前,杀伤郎某的凶手已经归案。法院将在今天开庭审理此案。
本报记者 赵传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