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累进加价收费制度,就是用电、气、水量超过一定额度时,电、气、自来水价随之上浮。
早报讯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在完成各项议程后,昨天下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闭会。会议经表决,通过了循环经济促进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对于删除“居民用水电气累进加价”条款,全国人大法工委人士称,这并不意味着国务院不可以推进该制度,更不是叫停。
鼓励探索价格政策 该法二审时,曾删除“居民用水电气累进加价制度”条款,不少委员对此表达了不同意见。在三审时,草案增加了原则性规定:“国家实行有利于资源节约和合理利用的价格政策,引导单位和个人节约和合理使用水、电、气等资源性产品。”此后,有人将“删除居民水电气累进加价”解读为全国人大叫停该制度。
全国人大法工委经济法室主任黄建初解释说,未将该项制度写入法律,是根据立法部门的调研发现,该制度实践中仍需总结经验,写入法律的条件尚不成熟,并不意味着叫停。
仅三省实行阶梯电价 “对居民生活所用电、气、自来水等实行累进加价收费制度,涉及问题比较复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室主任黄建初表示。
中国的阶梯水价始自1998年国家计委和建设部的通知。2002年,国家计委等五部门要求全国各城市争取在2005年底之前实行这一制度。
然而,根据发改委统计,目前全国只有近80个城市在部分居民中实行了阶梯水价。其难点在于,要合理确定每户基本用水数,非常困难。其次,对所有家庭实行“一户一表”改造,资金和时间成本太高。阶梯电价和气价实行的范围则更小。
对城市居民生活用电,目前只有云南、浙江、四川三省实行阶梯电价,遇到了实行阶梯水价同样的问题。对居民生活用气,目前各地都未实行累进加价,主要是因为生活用气消费弹性很小,实行累进加价作用不大。
对“想拆就拆”说不 根据该法规定,对符合相关标准,并且在合理使用寿命内的建筑物,政府不能“想拆就拆”。城市人民政府和建筑物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建筑物维护管理,延长建筑物使用寿命。对符合城市规划和工程建设标准,在合理使用寿命内的建筑物,除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外,城市人民政府不得决定拆除。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本级国家机关等机构的用能、用水定额指标,财政部门根据该定额指标制定支出标准。
对过度包装说不 月饼等“过度包装”“豪华包装”不仅造成资源浪费,还会污染环境。29日出台的循环经济促进法对此予以了限制,防止过度包装造成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
在所制定的以生产者为主的责任延伸制度中,该法规定,生产列入强制回收名录的产品或者包装物的企业,必须对废弃的产品或者包装物负责回收,对因不具备技术经济条件而不适合利用的,由生产企业负责无害化处置;强制回收的产品和包装物的名录及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规定。
对一次性消费品说不 该法规定,国家在保障产品安全和卫生的前提下,限制浪费资源、破坏环境的一次性消费品的生产和销售,具体名录由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环境保护等有关主管部门制定。对列入规定名录中的一次性消费品的生产和销售,由国务院财政、税务和对外贸易等主管部门制定限制性的税收和出口等措施。来源:东方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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