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甘肃省白银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以诈骗罪、私放在押人员罪数罪并罚判处雒志强有期徒刑五年。至此,这起由靖远县检察院通过一起在押人员脱逃案,深挖查处的公安看守所监管人员勾结在押人员诈骗并私放在押人员的“案中案”最终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2006年11月11日20时许,靖远县公安局看守所服刑犯刘宏伟在被带出监区烧锅炉时神秘失踪,看守所连夜组织人员查找,并向靖远县检察院报告了情况,靖远县检察院立即指派监所检察干警介入调查。
检察官通过调查发现了四个疑点:一是刘宏伟脱逃前诈骗了同监室在押人员段某朋友的5万余元;二是刘宏伟脱逃时驾驶的车辆是看守所民警雒志强的私人小车;三是当晚负责值班的本来不是雒志强,但雒当晚和其他民警换了班;四是刘宏伟只有三个多月的余刑,按常理不该脱逃。通过认真分析,检察官认为雒志强很可能存在职务犯罪行为。
当监所检察干警与雒志强接触后,雒志强说他和刘宏伟以前就认识。刘脱逃的当晚他将车钥匙交给刘,只是为了让刘修一下车,没想到刘开车跑了。案情一时迷雾重重。
2007年1月初,刘宏伟被抓获。在审讯刘宏伟的过程中,刘对其诈骗事实供认不讳,但对脱逃一节则反复称自己是因怕诈骗之事败露,而且正好当晚雒志强将车钥匙插在车上让其帮忙修车,才借机逃跑。
办案人员建议公安机关对刘宏伟以涉嫌诈骗、脱逃犯罪立案监督,同时继续对其进行审讯。不久,刘宏伟主动向监所检察干警交代了事情真相。
原来,2006年11月,刘宏伟得知同监室在押人员段某很有钱后,便产生诈骗之念,并将此事告诉了雒志强。二人商量后,雒志强让刘告诉段某,他认识经办案件的干警,可以帮忙活动,并将自己的手机卡提供给刘宏伟使用,刘用此卡同段某广州的朋友周某取得联系,以给段某“跑关系”为名骗取周某5.1万元,他得款当日将部分赃款给了雒志强,雒便用2.4万元购买了一辆旧汽车。同年11月11日,雒志强将事情可能已暴露的消息传递给刘宏伟,刘告诉雒自己想出逃。当日中午,雒志强便给了刘9500元现金,并将车加满油后停放在看守所院内。晚7时许,刘宏伟出监区烧锅炉时,雒将车钥匙交给刘,刘乘机脱逃。
2007年1月17日,靖远县检察院对雒志强立案侦查。通过近一个月的连续作战,固定了全案证据,并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
2007年6月7日,法院以脱逃罪和诈骗罪判处刘宏伟有期徒刑五年零九个月。6月11日,靖远县检察院对雒志强以涉嫌诈骗罪、私放在押人员罪提起公诉,靖远县法院以私放在押人员罪判处雒志强有期徒刑二年。靖远县检察院随后提出抗诉,白银市检察院支持抗诉。近日,白银市中级法院对此案作出上述终审判决。(作者:李郁军郑重) (来源:检察日报)
(责任编辑:张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