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放罪犯一审被判两年不服上诉 终审判决再加诈骗罪
靖远县看守所涉案民警改判5年
本报白银讯(记者张其文)12月15日,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靖远县看守所原管教民警雒志强“私放罪犯”一案作出终审判决,在维持了一审法院判决的同时,以诈骗罪判处雒志强有期徒刑4年,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3000元。
服刑犯从看守所脱逃
2006年11月11日晚7时许,正在靖远县看守所内服刑的刘宏伟奇迹般地从看守所出来,并驾驶一辆桑塔纳2000轿车逃跑了。刘逃跑后不久,当晚在看守所值班的民警雒志强很快就“查明”了刘的去向,得知刘在逃跑时还约了另外两个朋友同坐一车,当晚连夜逃到了天水市。雒志强知道刘的去向和随行人员后,很快秘密与刘的一名朋友取得了联系,让其以到兰州办事为名将刘骗回。12日晚11时许,刘宏伟驾车驶向兰州的途中,在东岗高速路出口处被雒志强抓获。
值班管教放了服刑犯
虽然,脱逃的服刑人员刘宏伟很快被抓了回来,但由于刘宏伟脱逃过程存在诸多疑点,靖远县检察院随后立案侦查。很快该案的内幕浮出水面,刘宏伟的脱逃与当晚值班的民警雒志强有直接关系。2007年1月28日,靖远县检察院以涉嫌“私放服刑人员”将雒志强正式逮捕。经查明,自从刘宏伟进入看守所后,管教民警雒志强就与刘宏伟交往甚密。2006年11月11日,刘宏伟以朋友结婚要用车为由向雒志强借车,雒将加了油的车停放在看守所院内,并打电话和看守所民警王兴才倒了当日的晚班。当晚,刘被看守所管教民警路登科提出监区烧锅炉,雒志强乘机将车钥匙交给刘,后雒与路登科及监区外值班人员武连西呆在外值班办公室玩牌,刘利用无人看管之机驾车逃离看守所。
警犯勾结诈骗现金5.1万
检察机关查明,2007年10月18日犯罪嫌疑人段某被羁押在该所后,与在该所服刑人员刘宏伟同羁押在一个监室。刘宏伟通过询问段的案情,预谋诈骗。10月20日,刘与雒志强预谋后,刘宏伟利用出监区的机会,用看守所灶房杨某的小灵通发短信和段的朋友郜某取得联系,谎称自己是办理段某案件的刑警“刘龙”,并通过郜某得知段的另一位朋友周某愿意出钱帮助段,但前提是段本人要亲自通话,周才愿意出钱。2007年10月28日,经刘宏伟两次索要,雒志强将自己的手机卡给了刘。刘便将此卡装在其他手机上,让段某两次和周某通话。周在确认后,于10月30日将5万元现金存入一个建设银行的账户内。刘确认钱到账后,用雒志强的手机让别人将现金取出。随后,刘将所骗款中的2.3万余元交给雒志强购车。11月2日,刘以段某需要生活费为由,再次与周某取得联系,周某将1000元现金存入刘提供的银行账户内。刘在雒志强用车拉其外出时取出此款并交给雒志强使用。后雒志强利用其任看守所管教民警的便利条件,把刘从监区提到看守所大院内,将9500元提供给刘。
公诉机关一审提出抗诉
2007年3月,靖远县检察院以雒涉嫌诈骗和私放在押服刑人员罪向靖远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靖远县法院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雒志强涉嫌诈骗的罪名成立,但其与刘宏伟共同诈骗的事实,因提供的证据只有证人刘宏伟的多次证言,而该证言前后矛盾,无唯一性,被告人雒志强予以否认,且无其他证据予以印证,不予支持。2007年8月2日,靖远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以私放在押服刑犯人罪判处被告雒志强有期徒刑两年。一审判决后,被告人雒志强不服,提出上诉,他认为刘宏伟是以他朋友结婚要用车为由,从他手中骗去了车钥匙的。刘宏伟脱逃当天,他也不是有意给车加油,故没有私放在押人员的主观故意。刘宏伟是已决犯,对于已决留所服刑人员,看守所每个民警都有麻痹思想,刘脱逃当晚被其他民警提到外监区劳动,由于外监区值班人员未严格按制度监管,才致使刘宏伟驾车脱逃。靖远县检察院对一审判决提出抗诉。
管教二审领刑5年
11月13日,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雒志强身为看守所管教民警,置法律于不顾,利用职务之便,为在押犯人提供帮助,致使服刑人员脱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雒志强与刘宏伟共同诈骗的犯罪事实虽只有刘宏伟的证言,但刘宏伟的证言有移动公司证明及其他证人证言予以印证。因此,雒志强以非法占用为目的,伙同刘宏伟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构成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二审判决维持了一审对被告人雒志强犯私放在押人员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的判决,并认为被告人雒志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3000元。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000元。
《兰州晨报》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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