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维扬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唐德良受贿案,8月25日由该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唐德良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法院审理查明,唐德良在2005年至2007年担任扬州市维扬区平山乡荷叶村党总支部副书记、村委会主任期间,在协助平山乡政府从事江阳工业园拆迁安置管理工作过程中,为李斌(已判刑)等人在荷叶小区拆迁安置或违规购买宅基地提供便利,先后收受李斌等人或向其索取贿赂5次,共计人民币11万元。
唐德良还利用职务之便为施某等人租用荷叶村村部门面房以及降低租金提供便利,先后收受施某等人贿赂7次,共计人民币6.7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唐德良在协助政府从事拆迁安置工作过程中,违法将用于安置拆迁户的宅基地卖给他人,收受贿赂人民币11万元,主体上符合我国刑法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的身份,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唐德良利用担任村民委员会主任职务之便收受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作者:陈慧李之良)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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