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西安8月30日专电(记者杨一苗)陕西省建设厅日前下发《关于住房公积金支持灾后恢复重建有关政策的通知》,其中规定,对灾前已经发放、灾后却不能按期偿还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可延长还款期限6个月。
据了解,陕西省建设厅对于灾区不能按期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在2008年底前不催收不催缴不罚息,不作为不良记录,不影响其继续获得受灾地区其他信贷支持。
同时,凡受灾地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用于重建和修复因灾损毁自住住房需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按照《国务院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相关规定给予贷款利率优惠,即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各档次均优惠一个百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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