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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勃三十载 展翅向未来———中国法学教育展望

  中国法学教育发展之迅速令世人瞩目。从“文革”后仅存的三所法律系一跃而扩展为当前的600多所法学院系;从当时区区几百名在校法律学生激增到当前40万左右的学生规模;从当时单一的本科教育发展到当前多样性的学位培养模式;从当时以“阶级斗争”理论为主的教学发展到当前多姿多彩、门类齐全的课程内容;从当时封闭僵化的研究拓展到当前开放创新的研究;法学教育在过去的三十年间为社会培养了大量法律人才,为我国法学的繁荣和法治的发展作出了突出贡献。


  三十年的风风雨雨推动了法学教育的蓬勃发展。总结三十年的成就无疑是十分重要的,但是更为重要的则是清醒地看到现有的问题和国外法学教育发展所提出的新挑战,在以往的基础上推动我国法学教育更上层楼,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提供坚实的人才和理论支撑。

  从国际范围看,各国法学教育都在进行涉及法学教育的结构、内容、方法和宗旨等重大问题的改革和创新,形成了一轮新的法学教育改革的浪潮。在美国,卡内基基金会于2007年发表了一份针对美国法学教育的批判性的综合报告,提出不仅要使学生“像律师那样思考”,而且要“像律师那样执业”,要有正确的职业道德和价值观;建议要把传统的原理和分析型教学与实务型教学和以职业伦理为内容的教学有机地结合在一起。哈佛、耶鲁、斯坦福等法学院纷纷改革其课程体系,加重法律诊所教学、国际法或外国法教学、其他学科教学的分量。日本和韩国则借鉴美国以职业教育为宗旨的教育模式,设立研究生层次的法学院,大规模地改革其法学教育的结构。澳大利亚、英国等国家的法学教育也在孕育着新的改革。德国等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学教育在传统的理论教学的基础上,大力推行理论与案例分析和实务训练相结合的教学模式。全球化的趋势也给各国法学教育的改革注入了更多开放性和国际性的元素。

  我国法学教育也面临着新的改革机遇。除上述国际性的法学教育改革浪潮的影响外,改革的主要动因在于我国法学教育现有的问题和缺陷。它们的存在固然在迅猛发展的过程中难以避免,当然也不会掩盖已经取得的成就;但是从另一个方面看,它们的存在也不应被忽视,更不应被“理所当然”地接纳。尽管仁者智者众多,对于法学教育的主要问题有不同的解读,本文则不揣冒昧,将其归纳为以下几点:(1)在蓬勃发展的过程中盲目看重数量、规模、速度、学位项目和物质条件等形式因素,缺乏对我国社会和法治发展实际的客观和科学分析,造成规模与质量的落差、培养目标与社会需求之间的错位;(2)评估标准单一,办学模式趋同,现有法学教育结构不适应我国社会和法治不平衡发展及多样性的现状;(3)在法学大发展的同时,“经院化”倾向导致教育宗旨与法治现实渐行渐远,教学内容与社会生活和法治实践脱节;(4)在办学过程中受市场化和利益的驱动,过于追逐经济效益或其他利益;在一些项目中,对效益的追求取代了对教学内容、方法和宗旨的科学分析与设计;(5)在课程设置上,缺乏科学深入的研究,缺乏在明确培养目标指引下的统一规划和有机结合的课程体系;教学方法没有根本性的改进;(6)在教学内容上,积极引进有余,以中国问题为导向的创新发展不足;即使是引进,也是“囫囵吞枣”式的介绍多于深入和中肯的分析。

  上述问题的存在为我国法学教育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极大的空间和机遇。“江山代有才人出”。谁能够在新一轮的改革浪潮中勇于创新,谁就能够占据发展的先机,提供最新的经验,推动中国法学教育的发展。

  具体改革可以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法学教育结构的改革。法学教育需要为社会和法治发展提供学以致用的合格人才。我国社会发展的不平衡性决定了法学教育模式和培养目标的多样性。不能把所有院系都纳入单一的评估体系,都以学科点、学科基地和研究生数量的多少作为评估和经费分配的唯一标准。应当按照社会需求对现有法学院系进行分层、分类、分特色的管理和考核,根据社会发展和市场需求合理确定法学教育的规模和结构。

  (2)学制体系改革。世界范围内法学教育的发展有一个提高法学教育层次的趋势,即把法学教育提高到研究生层次,在通识教育的基础上建立法律职业教育。尽管我国当前法学教育仍然以本科和智识性教育为主,但是社会和法治发展对高层次法律职业人才的需求迫使我们不得不考虑对现有学制结构进行改革的可能性,解放思想,允许进行新的改革尝试,比如在通识教育的基础上开展职业教育,采用六年本硕贯通的改革设想。

  (3)课程设置改革。课程设置应当综合考虑必修课与选修课、理论课与实务课、国内法与外国法、知识性课程与职业伦理课程、法学课程与其他学科课程、课堂内教学与课堂外教学等一系列关系,在明确的培养目标指引下设计出各具特色的系统的、有机组成的课程体系。

  (4)教学方法和模式的改革。尽管很多法学院都引进了启发式、讨论式、案例式和诊所式教学,但是囿于大陆法系原理主导的成文法体系和教学传统,案例和讨论成为一种活跃课堂气氛的补充甚至是点缀;教学方法的改革并没有提升到培养模式和宗旨的层面上进行深入探究。在这方面,我们不妨更积极地借鉴外国的有益经验,推进深层的改革。比如德国法学教育就在发扬大陆法系的传统原理性教学基础上,有机地借鉴了普通法的案例和实务教学的经验,推出了培养高层次法律人才的本国特色教学模式,即在教授为数量众多的学生提供讲座的基础上,把学生分成十人左右的小班,结合讲座的内容和进度,以具体案例为内容为他们开设案例分析和实务训练课。比如在合同法课程中,教授负责讲授合同法的原理与制度,教师则在随后的小班教学中指导学生分析具体案例中的相关问题。在这一基础上,学生既学习了体系化的合同法原理和制度,又学会了如何在具体案件中运用这些原理和制度处理具体合同问题。

  (5)教学内容的改革。各个法学院系的定位不同,培养的目标也不尽相同。在此基础上,应当以中国问题为导向,结合自身特色和条件,有针对性地确定各自的教学内容。有些院系应当针对当地的社会和法治发展需求,增加更多实用性的教学内容;有些院系应当以培养研究型人才为主,更多开设一些理论性和跨学科的课程;有些院系应当考虑国际化趋势,结合自身条件开设更多外国法、比较法和国际法的课程。课程设置不仅应当考虑法学知识和原理的传授,而且应当考虑法律实践的技术和能力的培养,以及法制观念和职业道德的确立,把“道德和文章”的培育有机地结合在一起。如果我国法学教育不能为人才稀缺的基层和西部地区培养足够的合格法律人才,不能为国家亟需的国际性法律服务提供高层次的人才,都以培养“大路货”为目标,就不能说我国法学教育是成功的法学教育。

  上述改革不仅需要建立在中国社会和法治发展的现实基础上,科学地界定法学教育的宗旨和目的,更需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允许进行深层的改革尝试。三十年的发展为我们提供了坚实的基础,而中国法学教育的创新与未来又向我们提出了更艰巨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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