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运用的新通讯载体———因特网技术,改变了你我,改变了世界,同时也提出了一个新的命题:因特网时代,该如何保障公民的通讯自由权利?通讯自由作为人类的一项基本人权,该权利的发展、实现与人类通讯载体的发展是紧密联系的,研讨通讯自由基本人权必须要研究通讯载体。
因特网是一种特殊的通讯载体,运用因特网,首先需要对数据在线载体的基本特性有正确认识。因特网的技术特性证明能够对公民通讯自由和在线表达自由进行最有力的保护。
针对因特网的通讯需要接受一种新的有关“无边界”限制的接收和传递信息的权利观念。因特网上的通讯自由跨越了传统的政治和法律的边界,超越了传统技术界限造成的广播和电视网络的边界,形成了一种具有广泛多元性的、包容各种文化、政治、语言、宗教和其他兴趣差异极大的用户的在线社会。在因特网上公民不仅仅是信息内容的消费者同时也是信息内容的制作者。因特网不仅是一种产业,它也允许个人向世界范围的观众直接表达他们的意见和思想,允许个人进入他们以其他媒体方式难以进入的其他人的思想意见和信息中。在因特网上,无论是政府还是出版商都不能对信息实行向对传统通讯媒介那样的限制,因为信息已不再依附于物理物件上。因特网的全球特性赋予无边界概念以新的意义。
在当前的信息时代,信息和思想不再可能在边界上被停止住。不可能按照边界来限制思想或限制其表达或限制一国居民的知情权。对因特网上信息自由流动的限制应当从属于更强有力的国际法保护。信息和思想自由流动是因特网的本质,一个国家对因特网内容的限制将侵犯全球因特网用户通过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科学人际信息的自由交流而获益的权利。因特网上的通讯内容已经发展为以国家不干涉为内容的人身自由权,以经济利益和经济价值含量增加为内容的经济基本权,以政治秩序形成和政治活动内容为主的政治基本权。公民通讯自由权利与多种权利交叉、重叠、竞合,通讯自由权利的实现成为其他权利实现的前提和基础。
面对因特网这种新通讯载体技术,各国政府积极建立以宪法为核心的因特网法律体系,力图规范因特网上言论表达和传播信息的行为,保障因特网的积极功能,同时有效控制因特网的消极功能。因特网时代的权利保护往往超越国家权力的界限或合法性的范畴,与此相适应的宪法学的基本权利理论将会发生结构与体系上的变化。对于各国的立宪者来说,应该借鉴其他国家法律中适合因特网技术的规定,从而充分保护因特网时代通讯自由和各种基本权利与自由的实现。
另外,中国入世后,按照我们入世谈判时的承诺,中国政府必须履行一些义务,其中公开通信资源的分配和使用这一义务,对我国政府是挑战中的挑战。我国从建国起,不同的行业和部门有自己不同的电信通讯网络,邮电部、信息产业部、铁道部、水电部、广电部、军方等都有自己的电信网络,这些部门每年都在追加电信建设的投资,而又没有留下准确档案记录,每个部门建国以来在电信设施方面投资额是一个未知数,统计到国家总的电信设施投入也是一个未知数,要将这个数字计算清楚,现在的可能性非常小。对未确定的电信总资源的配置直接关系到公民通讯自由权利的实现问题。而我国入世谈判时,基于国家和民族利益考虑,承诺在2001年12月对外资开放中国上海的电信市场,并且随着入世时间表的推进,2004年12月11日开放北京、上海、广州的电信市场,2005年开放杭州、深圳等14个城市的电信市场,对外资市场开放份额的逐渐扩大,凸显一个问题,中国电信业何时对本国民营企业和个人开放营运和投资。依据国际惯例,政府垄断产业应率先在国内开放竞争和私有化(即向本国公众出售政府股权),或者至少应同步进行。
在国内开放竞争消除垄断租金含量,私有化让曾经支付垄断性费率的本国公民享有优先选择权,然后才是对外开放问题。但中国电信业首先对外资开放,垄断租金率先成为交换境外投资的筹码,政府对市场的垄断甚至成为电信项目境外上市的卖点,政府的经济规制权力缺少程序性限制,没有给利益相关人以充分陈述意见的机会,导致对本国公民利益的极大损害。随着我国公民权利意识的成熟和国家民主体制的健全,中国最终要回到国际惯例的轨道上。中国电信业在率先对外开放之后如何迅速补上对内开放、投资和营运,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基于这些现实的考虑,研究公民通讯自由的保障与中国电信网络市场的规制监管,期待在中国电信领域,能够建立一种新宪法秩序,新宪法秩序的特点是通过加强个人责任和市场过程来实现社会公正。新宪法秩序反对命令型和控制型的经济规制模式,坚持放松规制的改革,更多发挥市场的作用,发挥电信服务对保障公民通讯自由实现的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