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为正确处理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省交警总队根据全国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规定及我省统计局去年的相关统计数据,调整我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的赔偿标准。新出台的《2008-2009年度海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标准》从今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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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项赔偿标准均有所提高
省交警总队有关负责人介绍,按照省统计局去年的相关统计数据,年均收入等5项赔偿标准比过去均有所提高。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由去年的9395元/年变更为10997 元/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由去年的3256元/年变更为3791元/年;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由去年的7128元/年变更为8293元/年;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由去年的2232.19元/年变更为2556.56元/年;职工平均工资由去年的15890元/年变更为19357元/年。
4项赔偿金最长期限为20年
该负责人解释,交通事故受害人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20年。死亡赔偿金根据我省上一年度人均收入最长按20年计算。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残疾赔偿金每增加一级伤残等级,按10%递增,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被抚养人赔偿费根据抚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我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抚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18周岁;被抚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20年。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6种费用“实报实销”
新标准规定,医疗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 残疾辅助器具费据实赔偿。其中,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我省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即25元/天。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住宿费可参照100元/天的标准计算。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参照我省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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