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爱英: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援助制度
——写在《法律援助条例》颁布实施五周年之际
司法部部长 吴爱英
法律援助是一项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法律制度。司法行政机关依法承担监督管理法律援助工作的职责。
|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法律援助工作。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多次对法律援助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和批示,为做好法律援助工作指明了方向。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和亲切关怀下,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和有关部门大力支持下,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按照司法部的部署和要求,以贯彻实施《条例》为契机,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认真履行职责,采取有力措施,大力加强法律援助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
五年来,法律援助服务困难群众成效显著。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全面贯彻落实《条例》,不断加大工作力度,完善便民措施,依法为符合条件的困难公民提供法律援助。2007年,司法部部署在全国开展“法律援助工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主题实践活动,各地按照司法部的部署,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围绕促进民生问题解决,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为农民工、残疾人、妇女儿童等特殊群体提供法律援助,有效地维护了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五年来,全国法律援助机构组织办案近135万件,2007年办案量达42万件,是2002年13万件的3倍,平均每年以30%的幅度递增;提供法律咨询407万人次,是2002年123万人次的3.3倍,平均每年以27%的幅度递增。
五年来,法律援助工作制度建设取得明显进展。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精神,根据《条例》的规定,积极推进法律援助制度建设,加大法律援助工作力度。司法部制订了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暂行管理办法,会同财政部等九部门就贯彻落实《条例》、切实解决困难群众打官司难问题出台指导意见,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制定了刑事、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规定,对法律援助办案程序、有关部门协调配合机制等方面进行了规范。各地依据《条例》对地方性法律援助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修订,明确了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事项补充范围和办案补贴标准等“三项标准”,建立完善了法律援助工作管理和案件质量管理等规章制度。积极与有关部门协调沟通,建立完善了死刑二审案件指定辩护法律援助工作机制,确保死刑二审案件指定辩护工作的效率和质量。经过努力,初步形成了以《条例》为核心的我国法律援助法律制度体系,使法律援助工作做到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五年来,法律援助机构和队伍建设不断加强。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依法推进法律援助机构和队伍建设。截至2007年底,全国共设立法律援助机构3259个,其中地市和县区级机构3176个,全国绝大多数县(市、区)都设有法律援助机构。各地法律援助机构依托乡镇街道司法所等,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54976个,方便了困难群众就近申请获得法律援助。大力加强法律援助队伍建设,司法部就加强法律援助干部队伍教育培训工作下发指导意见,对法律援助干部队伍教育培训工作作出整体规划,组织开展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大力加强培训工作,法律援助队伍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水平得到提高。
五年来,法律援助工作经费保障不断加强。各级人民政府认真贯彻《条例》,落实法律援助的政府责任,不断加大对法律援助的经费投入。2007年财政拨款5.2亿元,平均每年以30%的幅度递增。2005年以来,中央财政连续4年对25个省份投入了1.6亿元法律援助办案补助专款,用于支持中西部地市和县区法律援助机构支付办案补贴。多数地方政府将法律援助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有25个省(区、市)建立了省级财政法律援助专项资金,10个省(区、市)拨付了农民工法律援助专项经费,多数省(区、市)建立了死刑二审案件专项经费。县以上各级财政拨款与中央、省级财政转移支付经费相结合的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机制初步形成,有力地保障了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
五年来法律援助工作发展的实践充分证明,中央关于建立法律援助制度的决策是正确的、必要的,法律援助制度是一项符合我国国情、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和广大人民群众需要的法律制度。《条例》作为规范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第一部行政法规,对我国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保障和促进作用。《条例》颁布实施的五年,是法律援助事业迅速发展、制度不断完善、工作力度不断加大、职能作用有效发挥,在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中作出了积极贡献的五年。法律援助制度已经成为中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并在国际人权斗争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回顾五年来的工作,我们深深体会到,做好法律援助工作,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法律援助事业发展的正确方向;必须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致力于保障和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必须坚持以人为本、服务为民,着力促进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利益问题的解决;必须坚持从国情出发,落实法律援助政府责任,不断提高法律援助工作保障水平;必须坚持把队伍建设作为根本,不断提高法律援助队伍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这些既是推进法律援助工作发展、取得显著成效的重要经验,也是今后进一步做好法律援助工作必须坚持的原则。同时,也要看到,法律援助制度建立的时间还不长,还需要不断发展完善;法律援助工作还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需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党的十七大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对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作出了全面部署,强调要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新的形势和任务为法律援助工作的发展提供了良好机遇和广阔舞台,也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做好新形势下的法律援助工作,是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促进民生问题解决的必然要求,是促进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客观要求,是畅通群众诉求表达渠道、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现实要求。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法律援助工作总的要求是: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继续认真贯彻实施《条例》,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以人为本、服务为民,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经费保障能力建设,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工作制度建设,逐步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努力提高法律援助工作质量和效率,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援助制度,为促进解决民生问题、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围绕这一总的要求,法律援助工作要着重抓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始终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方向
胡锦涛总书记指出,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关系政法工作的成败。法律援助工作是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司法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坚定不移地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捍卫者,坚定不移地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定不移地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始终坚持法律援助工作的正确方向。
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援助制度的本质属性。我国法律援助制度以帮助困难群众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为基本目标,是我国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性质在法律制度上的重要体现,社会主义是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本质属性。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广大法律援助工作者,要始终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正确方向,切实履行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职责,更好地服务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更好地维护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建设和捍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要始终坚持党对法律援助工作的领导,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尽职尽责地做好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的各项工作,密切党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巩固党执政的群众基础。
坚持把维护人民权益作为法律援助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维护人民权益,是党的宗旨的根本要求,是社会主义法律的根本标志,也是做好司法行政工作的根本目的。法律援助工作是直接为维护困难群众权益服务的,是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人民权益具有重要作用。要始终把维护人民权益作为目标,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服务为民的理念,满腔热情地做好依法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的工作,努力满足困难群众的的法律需求。要把促进民生问题解决作为加强和改进法律援助工作的重点,紧紧围绕困难群众的民生需求开展法律援助,最大限度地实现好、维护好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保障困难群众能够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要在党的领导下,充分发挥法律援助在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中的积极作用,积极引导困难群众依法表达利益诉求,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坚持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作为法律援助工作的首要价值追求。社会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是社会和谐的基本条件,是广大人民群众的强烈愿望。法律援助制度是一项使困难群众平等享受法律保护的法律制度,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的具体落实和体现,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广大法律援助工作者,要自觉坚持把维护社会主义公平正义作为首要价值追求,积极认真地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尽职尽责地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要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使更多的困难群众享受法律的公正,让广大人民群众从中切身感受到社会主义社会的公平正义。
二、进一步加大法律援助工作力度
做好新形势下的法律援助工作,是司法行政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适应新的形势和任务要求,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大法律援助工作力度,努力为更多的困难群众提供方便快捷优质的法律援助。
逐步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困难群众对法律援助的需求不断增加,扩大覆盖面、更好地满足困难群众需求,已经成为法律援助工作的一项迫切任务。要推动地方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时调整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降低法律援助门槛,使更多困难群众能够得到法律援助。要认真研究困难群众的法律需求,合理扩充法律援助事项范围,根据权利保护的优先顺序和法律援助需求,将涉及教育、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与民生问题紧密相关的、困难群众迫切需要得到帮助的事项,纳入到法律援助补充事项范围,进一步发挥法律援助在促进民生问题解决中的积极作用。
努力提高法律援助工作质量。法律援助质量是法律援助工作的生命线。提高法律援助质量,对于提升法律援助公信力,推动法律援助事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完善法律援助案件受理、审查、决定、指派、承办、监督等各个环节的程序规则,从援助前、援助中、援助后等各个环节,强化对办案过程的监督,不断提高办案质量。要完善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机制,提高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标准,充分调动广大法律服务人员参与法律援助的积极性,尽职尽责地办好法律援助案件。要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充分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辩护职责确保死刑案件办理质量的若干规定》,指派具有刑事案件出庭辩护经验的律师担任死刑案件的辩护人,确保死刑案件法律援助质量。要把受援人是否满意作为衡量法律援助质量的标准,将规范服务贯穿法律援助活动始终,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切实提高法律援助工作效率。法律援助效率对法律援助职能作用的发挥具有重要影响。提高法律援助效率是加强和改进法律援助工作的必然要求。要积极推进并不断完善民事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的衔接机制和刑事法律援助中公检法司部门的配合机制,积极推进并不断完善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支持配合法律援助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异地办案协作机制,实现资源整合和优势互补,降低法律援助办案成本,提高法律援助办案效率。要完善便民利民措施,简化法律援助申请、受理和审批程序,畅通申请渠道,规范法律援助工作站和联系点建设,完善法律援助接待场所和服务设施,方便困难群众特别是农民工、残疾人等特殊群众申请获得法律援助。要坚持调解优先原则,探索法律援助在化解基层社会矛盾中与其他执法调处手段的衔接机制,引导在法律援助中以调解方式化解社会纠纷和矛盾。
三、努力提高法律援助工作保障水平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要把加强保障能力建设作为加强和改进法律援助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坚持不懈地抓紧抓好,不断加强法律援助工作基础,努力为法律援助工作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大力加强法律援助机构和队伍建设。要坚持把思想政治建设放在首位,坚持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武装头脑,坚持不懈地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广大法律援助工作者。要在法律援助工作队伍中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认真学习和深刻领会科学发展观的科学内涵、精神实质和根本要求,着力转变不适应科学发展观的观念,着力解决影响和制约科学发展观的突出问题,切实增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和坚定性。要深入开展“大学习、大讨论”活动,进一步坚定广大法律援助工作者的政治信念。要深入持久地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使广大法律援助工作者进一步端正执业理念、规范执业行为,打牢服务为民的思想根基。要大力加强教育培训工作,切实提高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和业务能力水平。要健全完善法律援助机构,特别是要抓紧充实县(区)法律援助机构的法律援助专职办案人员,确保法律援助工作有人负责、有人落实。
加大法律援助经费保障力度。要认真贯彻落实《条例》的规定,积极争取各级政府增加对法律援助的经费投入,推动法律援助政府责任的进一步落实。要积极拓宽法律援助资金渠道,动员社会力量捐助法律援助事业。要加强法律援助经费的管理,规范经费使用,加强对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确保法律援助经费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健全完善法律援助工作制度。要依据《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法律援助事业“十一五”时期发展规划和健全完善法律援助制度体系实施意见的要求,建立层次清晰、体系完备、内容全面的法律援助工作制度体系。研究起草法律援助程序规定等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完善符合法律援助工作规律和特点的规章制度、工作机制和程序规则,努力提高法律援助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水平。
切实加强对法律援助工作的领导。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特别是领导同志,要充分认识法律援助工作在维护人民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履行监督管理法律援助工作的法定职责,把法律援助工作摆在更加突出位置,列入重要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把法律援助工作纳入本地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纳入到党委、政府的工作议程。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和配合,积极争取支持,帮助解决法律援助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要深入学习《条例》,大力宣传《条例》,认真贯彻实施《条例》,依法推进法律援助工作。要加大法律援助工作宣传力度,加强法律援助知识普及工作,使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更多地了解法律援助工作,更多地关心支持法律援助工作,打牢法律援助工作的群众基础,进一步推进法律援助事业不断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