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佳袭警案一审宣判
市二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杨佳死刑
晚报讯 杨佳袭警案今天作出一审判决,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杨佳死刑。
法庭对杨佳案的事实证据进行了全面调查。经审理查明:2007年10月5日,杨佳因骑无牌照的自行车,受到巡逻的公安民警依法盘查,由于杨佳不配合,被带至派出所询问,以查明其所骑自行车来源。
司法机关办理杨佳案是严格依照诉讼程序进行的。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因杨佳故意杀人案的犯罪预备、实施及结果都发生在上海,上海司法机关依法管辖本案。我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杨佳虽然实施犯罪准备充分、目的明确、有较强的自我保护能力,但公安机关仍委托符合法定资质条件的专门机构对杨佳进行了精神病司法鉴定。鉴定结果表明,杨佳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的辩护权得到了充分保障。杨佳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期间,曾明确拒绝其父亲委托的律师为其辩护。杨佳在诉讼过程中,委托其母代为聘请上海名江律师事务所谢有明、谢晋律师担任辩护人,辩护人也征求了杨佳的意见,杨佳表示同意。法庭经审查认为,谢有明、谢晋律师担任杨佳的辩护人,手续完备,符合法律规定。庭审中,杨佳未提出要求更换辩护人,杨佳的意愿和法定权利依法得到尊重与保障。
对于本案的审理宣判,法院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于开庭三日前即向社会公布了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与地点,庭审时,社会各界人士、有关社区群众共40余人参加了旁听。庭审中有关证人出庭作证并接受了质证,本案的审判依法公开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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