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成都9月1日专电(杨三军、邓良奎)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过千万元,四川达州市达县煤矿业主周建忠日前被达州市宣汉县人民法院异地审判一审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10万元。
据宣汉县人民法院介绍,2003年,周建忠在购得达县松树山煤矿、黑沟槽煤矿经营权之后,为筹集资金扩大经营,在未取得金融机构许可的情况下,于2003年至2007年期间,以经营煤矿需要技改资金和发放职工工资需要周转资金为名,向达县煤炭管理局及夏某、廖某等25人采取口头承诺、出具借条、按月计息、分红、定期还款等方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116万元。
周建忠为吸纳资金,采取的是承诺给借款人“超高回扣”的方式。2003年7月20日,周建忠向廖某借款10万元,约定2年还清,并给付利息5万元。同年12月15日,周建忠以煤矿技改为名,向黎某借款50万元,承诺还本金利息共计150万元,回报竟然高达200%。
2007年初案发后,为逃避债务,周建忠携妻潜逃至山东省东营市。2007年10月29日,周建忠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同年12月5日被达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鉴于司法回避,经异地审判机关——宣汉县人民法院审理后,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判处周建忠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10万元。
(责任编辑:赵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