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警示标志男子被火车撞身亡 铁路部门称没责任
本报青岛9月2日讯 青岛市民李明(化名)穿过铁路时,被驶过的火车撞上当场身亡。铁路部门称不负任何责任,所以无需赔偿。李明的父亲将济南铁路局告上法庭,并认为铁路法院与铁路局是隶属关系,坚持要在地方法院起诉。
2007年7月31日下午4点多,李明在莱州路1号附近通过预留过道穿越铁路时,被正在进站的从哈尔滨开往青岛的1354临时列车撞死。据了解,该铁路应为全程封闭的,但铁路部门在加装隔音板施工时,在莱州路1号附近留有2米多宽的过道,供施工人员通行,但没设行人禁行的标志。
2日上午,记者见到了李明的父亲。 他告诉记者:“事发后,济南铁路局青岛站安全监察室让我去铁路派出所拿了一份责任认定书,上面写着根据《铁路法》第58条第二款的规定,李明属于自行通过铁路造成的死亡,铁路部门没有任何责任,不会给予赔偿。”
记者随后向济南铁路局青岛站安全监察室进行了采访,工作人员称对此次事件不清楚,不愿接受采访。
对于为何选择地方法院起诉,李明家人的代理律师、山东新和律师事务所的原林律师告诉记者,1990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对经济纠纷案件管辖范围的规定》,原告方有权选择在铁路法院或地方法院起诉。本案中受害人李明的家人认为铁路法院与铁路局是隶属关系,铁路法院的法官既是审判员,又是铁路局的员工,审判缺乏公正性,坚持要到地方法院起诉。
目前,青岛市北区人民法院已经正式受理了该案,而地方法院对于火车撞人的案件受理,在青岛并不多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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