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9月3日讯 记者李松黄洁购买了没有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居住7年后被开发商告上法庭,开发商竟以当初买卖合同无效为由要收回房屋。对此无法接受的房主韩先生,在一审败诉之后,今天又与开发商进行了较量,该案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开庭。
2001年,韩先生以每平方米1950元的价格购买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双旭花园的一套99平方米的现房公寓,并与开发商签订了预售合同,但入住后开发商一直没通知办理银行按揭。今年年初,韩先生突然被开发商告上了法庭,主张由于房屋没有预售许可证因此与韩先生所签的预售合同无效,要求韩先生腾房。原来,双旭花园是违法建设项目,至今仍手续不全。
在一审过程中,开发商提出,根据2003年实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
法院一审也据此认定开发商与韩先生合同无效,指出合同无效主要责任在开发商,但韩先生在签约过程中未尽到注意义务,负有一定责任。最终一审法院判决韩先生腾房,由开发商退还韩先生7万元的首付款,但同时韩先生要按每月800元的标准向开发商交付入住以来的房屋使用费。
今天庭审过程中,韩先生提出,他在相关司法解释颁布前就买了房,商品房虽无预售许可证,但有土地使用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资料,业主又请求继续履行合同,为维护交易安全与社会稳定,应认定商品房买卖有效。
韩先生说,一审判决使违约违规的开发商几乎不花钱就能收回自己的房,而他却只能落得钱去楼空,自己实在不能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