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国早报网-南国早报南宁讯 (记者赵超 通讯员李景强 马志宁)业主购买了一栋四层楼房后,将三、四楼用于采光的天井封盖。不料开发商竟将业主自行出钱封盖的天井,算成建筑面积要收取业主的钱,并为此将业主告上法庭。
2003年7月27日,杨某与原邕宁县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后改称南宁市邕宁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金×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该公司开发的原邕宁县新兴商业文化街B4-20号商品房一栋。
2004年4月份,在商品房交付前,杨某与金×公司达成口头协议:金×公司同意杨某出资将三、四楼的原设计为天井的部分进行封盖,并由公司指定的施工单位实施。随后杨某按预算向施工单位支付了工程款5850元。
2005年6月14日,南宁市房产局根据金×公司提供的测绘报告,核发了该栋楼的《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建筑面积为181.18㎡。2006年底,金×公司遂以《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建筑面积比《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超出2.77㎡为由,向邕宁区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杨某补交房款1713多元。
得知被开发商起诉后,杨某也不甘示弱,以金×公司交付的房屋缩水为由,向邕宁区法院提出反诉,要求金×公司返还面积误差款2.07万余元。
金×公司辩称,该公司虽与杨某就封盖天井达成了口头协议,但并未对封盖天井后产生的建筑面积如何计算及归属进行约定。而双方的合同约定:“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现产权登记面积比合同约定面积多出2.77平方米,杨某应补交购房款1713多元。
邕宁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金×公司与杨某的口头协议,属于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且该栋商品房最终通过了竣工验收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因此,该口头协议也属有效合同,杨某出资封盖天井所产生的建筑面积应归杨某所有。
同时,由于金×公司拒绝提供该栋商品房的建筑及结构施工图等资料,以致法院无法对封盖面积进行测绘,法院只好按杨某提供的相关数据判断,封盖天井后所产生的建筑面积为12.3㎡。并据此推算出,金×公司交付的房屋实际面积为181.18-12.3=168.88㎡,比双方合同约定的缩水了9.53㎡。金×公司应返还杨某房屋面积误差款2.07万余元。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对该案进行了终审判决,认为一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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