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运会开幕式上,书写中国五千年文明的画卷中央,一幅未完成的山水画,借助舞蹈演员用身形和各国少年儿童稚嫩画笔,以及来自世界各国一万余名运动员踏过的珍贵足印完成了一次精彩绝伦的艺术创作,成为整个开幕式的点睛之笔。开幕式后,就曾有记者就这幅画的归属产生过疑问,但始终没能得到明确的答复。
“其实,这个例子很好地说明了奥林匹克版权保护的复杂性。”曾广泛参与北京奥运会版权保护工作的北京市版权局副局长王野霏日前在接受记者专访时表示。
奥运版权保护前期立法先行 “在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中,版权保护具有重要地位,但是,要对奥运版权进行有力保护,首先必须搞清楚哪些权利属于版权保护的范围。”王野霏告诉记者,奥运版权主要包括奥林匹克五环图案标志、奥林匹克旗、奥林匹克徽记、奥林匹克会歌等永久性属于国际奥委会的版权。此外,还包括中国奥委会对中国奥委会名称、徽记、标志等享有的版权以及其他组织或者个人通过法律形式取得的与奥运有关的版权。对于北京奥运会来说,福娃、中国印等本届奥运会的徽记、标志、歌曲、口号以及在整个奥运会筹办和举行过程中为奥运会创作的图像作品、奥林匹克火炬设计、奖牌和纪念章设计等的版权在奥运会闭幕之前,全部归北京奥组委所有;在2008年12月31日后将移归国际奥委会所有。
国际社会一直以来都对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给予高度重视。我国申奥成功之后,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特别是版权保护方面,迅速启动了相关立法程序,完善法律规定。截至目前,我国的国内立法已经建立起了相对完整的保护奥运知识产权的法律框架,奥运活动中产生的大量符合作品构成要件的智力成果均可以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例如奥林匹克格言、会歌、徽记、宣传图片、影视制品等。此外,我国还颁布实施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这是我国政府为保护奥林匹克标志知识产权专门制定的一部行政法规。
版权归属复杂但不影响保护 王野霏介绍说:“虽然国际奥委会、中国奥委会和北京奥组委三方签订的主办城市合同中,对各项权利的归属问题都进行了明确的约定,但由于涉奥作品规模数量庞大、构成情况复杂,在涉及到具体问题时,还是应当根据作品自身的特点结合相关规定进行分析。”
王野霏说,开幕式上的那幅画作虽然参与创作的人员众多,但总体来看它仍然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中规定的“美术作品”的范畴,应该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但是,这幅巨著构思独特,凝聚了创作团队人员的集体智慧,从前期构思到完成创作,其演绎理念始终围绕着中国本土文化展开。并且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直到奥运会开幕的一刻才公之于众,这都使得这幅画作与早期对外公布的福娃、奥运徽记等标识截然不同。相关权利要由谁怎样来行使和保护,都还需要各相关主体之间的具体分析,总的原则是严格按照委托创作作品时签署的法律文件执行。
“其实,在奥运会筹办过程中,北京市版权局就广泛参与了对奥运版权保护的前期基础性讨论和材料起草,对奥运会可能产生的各项权利的归属以及保护问题,我们都建议奥组委通过合同的方式进行详细约定。涉奥作品版权归属的认定必须符合《奥林匹克宪章》的要求,必须遵守《主办城市合同》的规定,必须严格执行委托创作合同,必须按照我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执行。”王野霏告诉记者:“虽然判断涉奥作品的权利归属比较复杂,但这并不会影响到对版权实施有力的保护。”
后奥运时代版权保护仍很重要 北京市版权局局长冯俊科曾表示,无论是申奥标志“中国结”,还是以“舞动的北京”为主体的奥运会徽;无论是家喻户晓的“奥运福娃”,还是科技创新的“祥云火炬”;无论是激情飞扬的奥运旋律,还是万众瞩目的开闭幕式,都凝聚着中华民族悠久的历史文化和创作者的无穷智慧,是中国为世界奥林匹克事业作出的伟大贡献,它们也都属于奥运版权的保护范畴。
即使是像开幕式画作这样未能预先得到全方位知识产权保护的权利,也可以按照我国著作权自动保护原则享有版权的保护,如果现在市面上出现一种以这幅画为原本的商品或是以营利为目的将缩真、仿真的奥运“画作”作为纪念品进行销售,都将构成对著作权的侵犯。行政执法部门可以主动地采取行动。
王野霏说,奥运经济还将持续到奥运会结束之后很长一段时间,奥林匹克版权的保护关系到对北京奥运会的最终评价,这也是中国政府向国际社会作出的一项庄严承诺,是利用奥运机遇促进经济、社会、文化发展的必然要求。为了践行自己的承诺,北京已经加强了版权登记工作,建立了版权登记的绿色通道,为奥组委和执委会量身打造了一套系统便捷的登记服务;与此同时,北京还与各省的著作权管理部门建立了联动关系,凡是涉及奥运的版权问题及时通报,并协调全国执法力量在全国范围内,特别是有主办赛事的重点城市,加强版权执法的合作。后奥运时代,版权保护仍将作为一项重点工作,常抓不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