状告富源政府有果 称已 “胜利一半”
一块飞来的瓦片要了老伴翁远昌的命。从此,贵州妇女陶光碧和曲靖富源县政府之间的纠纷便一直延续着。经申请仲裁,向法院起诉被驳回,再起诉又撤回上诉等一系列风波之后。
在今年7月31日的庭审中,被告富源县政府承认雇佣的是陶光碧。2006年5月9日,富源县政府出具的一份证明显示,从2002年11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聘用陶光碧看守位于昆明市穿金路538号的房屋。原告陶光碧的代理人蔺文财认为,在被告出具的费用报销单上以及工资领取条上,签名的都是翁远昌,说明翁远昌与被告是事实劳动关系。但被告质证后认为,单据上的“翁远昌”的签名是翁远昌代原告陶光碧签的。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提供的四份单据上清楚地注明领款人为翁远昌,被告辩称是翁远昌代原告领款的观点不能成立。翁远昌和富源县政府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从2002年11月开始,翁远昌便为被告看守房屋,并按月领取劳动报酬,双方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劳动关系直至翁远昌死亡才终止。最后法院作出判决,确认2002年11月至2006年3月17日期间翁远昌与被告富源县人民政府具有事实劳动关系。
在今年7月31日的庭审中,被告辩称,原告陶光碧不具备当事人的诉讼主体资格,被告认为原告出具的贵阳市乌当区民政局的《证明》不能证明其与翁远昌间存在事实婚姻关系,由于翁远昌是否有其他直系亲属尚不清楚,原告的起诉可能侵害其他人的利益。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同翁远昌的夫妻关系事实经民政部门予以认定,原告作为其近亲在翁远昌死后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其合法权益。翁远昌于2006年3月17日死亡,其后原告便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诉,并未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
“对判决基本满意,我们至少胜利了一半。”昨日从盘龙区法院拿到判决书,蔺文财说,“确认翁远昌与富源县政府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下一步,我们将会向劳动行政机关申请认定工伤。”
事件回放
2006年3月16日,翁远昌在昆明市穿金路538号被大风刮下的瓦片击中头部,经云南省第二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2006年4月18日,陶光碧向盘龙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请求确认翁远昌与富源县人民政府构成事实劳动关系。盘龙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06年6月19日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随后,陶光碧向盘龙区人民法院起诉,法院不予受理。陶光碧又上诉到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中院指令盘龙法院立案受理。
2007年1月19日,在盘龙区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富源县人民政府对翁远昌和陶光碧的婚姻提出质疑。陶光碧同意撤回起诉。
2007年1月25日,陶光碧再次向盘龙区人民法院起诉,法院以未经过劳动仲裁为由,驳回上诉。陶光碧上诉到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中院驳回上诉。
2008年5月20日,陶光碧再次上诉至盘龙区人民法院。2008年7月31日,盘龙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报记者 王玉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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