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息时喝水摔伤
雇佣方担责七成
工作休息间隙,雇员在雇主处喝水时摔伤并致残,谁该为这起“意外”负责?昨日上午,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样一起纠纷作出终审判决,雇主最终被判决应为雇员的伤残承担七成的赔偿责任。
2005年11月14日,付某与沾益县白水镇尖山村委会海家哨村民小组签订了村庄道路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付先生雇佣了当地43岁的村妇李某上石粉。2006年1月3日下午,李某在施工休息途中到付先生处喝水,不慎滑倒摔伤。经诊断为右胫腓骨骨折,右腓总神经损伤,花了2万余元医疗费。2007年7月5日,经鉴定,李某达九级伤残。经多次协商无果,李某将付先生告上法庭。
沾益县法院一审认为,李某与付先生之间约定明确,双方之间存在雇佣关系。李某虽然是在休息喝水途中摔倒,但当时尚未收工,故应当视为李某是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伤,付先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李某自己未尽到注意自身安全的义务,对自身损伤存在着一定过错,故应承担3成的责任。一审判决宣判后,付先生不服上诉,昨日,曲靖中院作出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
区倚 首席记者 温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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