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人员在北京平谷区北太平村建设节能房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10月1日起施行 ■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任务艰巨
建议居民负担15-20%改造费用
晨报记者 李艳秋
盛夏时节,如果你关闭屋内的空调,即使门窗紧闭,几分钟后就会感到酷热重来。然而家住大阪的王先生告诉记者,在日本,把公寓内的空调关闭后,即使出去购物,回来屋内依旧保持一片清凉——这就是节能建筑的神奇之处。今年8月1日,国务院颁布了《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并将于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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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保证新增建筑节能很迫切
本市每年新开工的建筑面积就相当于整个欧盟新开工的建筑面积——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建筑市场,我国每年新增建筑面积高达18亿-20亿平方米。武涌表示,目前,建筑能源消耗已占全国能源消耗总量的27.5%。而在1978年所占比例是10%,可见增长速度之快。随着我国城镇化和工业化的推进,再过20年,建筑能耗可达到社会终端总能耗的40%左右,民用建筑领域节能潜力巨大。“因此迫切需要通过立法确立相应的制度和措施,对民用建筑节能在补贴、金融、税收方面采取激励措施,降低民用建筑使用过程中的能源消耗。”据武涌透露,去年进行的专项检查显示,我国建筑项目的节能建设标准在设计阶段已经达到97%,在施工阶段只有71%,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是有一定差距。
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任务艰巨。全国可以分为3个气候区:北方采暖地区、夏热冬冷地区和夏热冬暖地区,各地区都需设计不同的节能标准。就北京地区来看,以房屋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为例,外墙的传热系数是1.2,外窗3.5,屋面是0.7。“而跟它同处一个气候带的柏林,外墙是0.5,外窗是1.5,屋面是0.22;日本的北海道外墙是0.4,外窗是2.3,屋面是0.23;美国纽约,外墙是0.4,外窗是2.0,屋面是0.19,这意味着同样条件下,我们的房屋散失热量的速度比国外建筑快得多。”
房产商要明示商品房能耗指标
为保证进入市场的新建筑是节能型的建筑,《条例》明确了规划、设计、施工等环节中建设、设计、施工单位等相关主体的责任,并列出了相应的惩罚措施。“在房屋销售阶段,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等信息,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一旦建筑的节能指标不符合标准,消费者可以利用《条例》维护自身的权益。
一些绿色小区和建筑开始出现在住宅市场,太阳能热水器、地源热泵系统等可再生能源技术开始应用,各种新型节能材料也不断出现。
可用顶部加层租售筹措改造资金
国务院已提出“十一五”期间要完成1.5亿平方米的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对于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资金该如何筹措呢?《条例》针对不同产权类型的建筑明确了改造资金筹措渠道和责任主体。其中“针对居住建筑和教育、科学、文化等公益事业使用的公共建筑”,规定节能改造费用“由政府和建筑物所有权人共同负担”。
武涌表示,由于建筑物产权过度分散,节能改造费用回收期较长,居民可能缺乏出资改造的积极性。借鉴国外的实施经验,居住建筑节能改造费用一般由政府承担较大比例。但节能改造后,可以给使用者带来改善居住环境、节约使用能耗等收益,因此居住建筑和公益事业使用的公共建筑的所有人及使用人也应承担部分改造费用,但分担的比例应考虑居民的承受能力,根据调研和问卷调查的结论,建议居民个人负担改造费用的15%-20%。
不过,居民个人可承担的比例毕竟有限,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资金需求量又很大,无法全部依靠财政资金,因此政府也会鼓励社会资金投入,通过分享节能收益的形式回收资金。“例如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在建筑物顶部加层,加层的租售收入可作为该建筑物节能改造的资金来源;还可以鼓励有资金实力的节能服务公司出资改造既有建筑,国家可给予其在税收政策或金融政策上的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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