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杰(资料图片)
新华网上海9月5日电(记者刘丹)因擅自单方解除与经纪公司上腾娱乐的“演艺协议”,转而参与湖南电视台举办的“快乐男声”大型综艺活动,艺人张杰被“东家”告上法庭。日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这一演艺合同纠纷案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宣判:认定双方“演艺协议”合法有效,由张杰向上腾公司赔偿50万元。
2004年,张杰参加上腾公司主办的“我型我秀”选秀活动并获得冠军。同年9月1日,上腾公司与张杰签订“演艺协议”,约定由上腾公司替张杰负责所有娱乐演艺事业安排,未经上腾公司同意,张杰不得以任何方式与其他公司签订类似合同,否则公司方有权向其索赔。
2007年4月14日,张杰报名参加了2007年“快乐男声”活动。同年4月19日,上腾公司收到张杰的律师函,要求解除双方的演艺代理协议,理由为自2006年12月起上腾公司未安排张杰参加任何演艺活动,且对张杰就此提出的询问置若罔闻,严重阻碍了张杰的艺术发展。次日,上腾公司委托律师致函张杰,称双方之间的代理协议书依然有效,要求张杰立即终止擅自参加“快乐男声”节目活动的行为。
2007年5月3日,张杰与天娱传媒有限公司签订了演艺经纪合同。此后,上腾公司将张杰告上法庭,诉称张杰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协议规定,给上腾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要求法院判令张杰继续履行与上腾公司签订的演艺协议。
张杰则认为,2006年下半年上腾公司发生人事变动,出于为自己的演艺发展考虑,他曾多次与上腾公司协商,要求解除与上腾公司的协议,上腾公司也曾口头表示可以解除合同。此外,张杰认为,上腾公司未获得营业性演出的许可证书,其与上腾公司之间的协议属于无效协议,对此不应受该协议的约束。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上腾公司与张杰2004年9月1日签订的“演艺协议”合法有效,判令张杰赔偿上腾公司损失50万元。张杰不服,遂向上海市二中院提出上诉,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协议。
上海市二中院审理后认为,张杰与上腾公司签订的“演艺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具有合同效力。张杰报名参加2007年“快乐男声”活动,此后又与天娱传媒公司签订演艺经纪合同,违反了与上腾公司之间的约定。张杰虽致函上腾公司要求解除演艺协议,但上腾公司随即回函表示拒绝,张杰的解除协议通知并不产生解除合同的效力。
法院还认为,作为主张合同关系解除的一方当事人,张杰并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上腾公司严重违约从而导致该演艺协议应予解除。据此,法院对此案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责任编辑:李恺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