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南昌9月7日电(记者罗宇凡 李兴文)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近日调整因工致残人员伤残津贴,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的津贴每人每月增加120元,伤残职工及因工死亡职工亲属的津贴补助标准同时上调。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出台的规定明确,被鉴定于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按规定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已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金待遇。
因工死亡职工亲属已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2008年配偶每月增加50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40元,增加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之和不超过120元。
被确定为需要生活护理的因工致残职工,按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个档次,其生活护理费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出台的规定还明确,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因工致残人员,2008年调整所增加的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因工致残人员,其增资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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