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赵翔)记者日前获悉,经江西省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从今年3月1日起,废止实施了14年之久的《江西省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安置办法》)。有关人士称,这是由于该政府规章与今年新颁布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政策相抵触。
《安置办法》实施于1994年4月。当时,大量的国企面临改制,许多国企职工一夜之间成为“富余职工”,出路只有“下岗待业”、“停薪留职”、“内部退养”、“放长假”等。江西省政府根据有关规定制定出《安置办法》,意在从政策上尽可能规范国企用工行为。
有关人士称,《安置办法》中有一些做法引起过争议,如企业内部“退养”、“停薪留职”、“请长假”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等。虽然《安置办法》对不符合辞退、除名、开除条件的7类职工做出了“妥善安置,不得推向社会”的规定,但随着企业改制的深化,一些政策并没有得到很好的执行和贯彻。
江西省工会系统的一位法律工作者认为,《安置办法》是不得已而为之,有它的时代局限性。它没有给予“劳动合同”充分的重视,也没有对企业职代会和企业工会的民主管理作用予以足够的重视,劳动者的劳动权利没有得到充分的尊重。
江西省社科院有关专家表示,随着《安置办法》的废止,在国企改制中实施多年的“下岗分流”、“待岗转岗”、“停薪留职”、“退养”、“放长假”等,如果不符合《劳动合同法》,都将退出历史舞台。
江西省政府有关方面表示,对照新颁布实施的《劳动合同法》,清理地方政府规章,是为了更好地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更好地适应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