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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内幕交易民事索赔案续 最高法院有可能介入

  首例内幕交易民事索赔案追踪

  本报记者 曲瑞雪

  作为国内首例内幕交易民事索赔案,投资者陈宁丰诉天山股份(000877)原副总陈建良证券内幕交易纠纷案,并没有因原告的“阵前倒戈”而落幕。

  9月7日,中国经济时报记者再次采访原被告双方代理人,获知了原告蹊跷撤诉的部分内情。

据悉,由于具有标本性意义,该案已经引起了国家最高法院和证券监管部门的重视。

  “倒戈”内情

  与被告代理律师私下和解,庭审前突然撤诉——原告陈宁丰一直是本报记者最希望联系到的一方。

  9月5日,中国经济时报记者拨通了陈宁丰的手机。当他得知是媒体采访后即称,“电话打错了”,并匆匆挂断。当记者试图再次联系时,该号码已经转入了呼叫转移。

  在多次联系未果后,本报记者从双方代理律师处获得了一些关于本案起诉和撤诉的内情。

  “原告选择起诉陈建良,是因为他看到了一份宋一欣律师发出的诉讼征集文件。”被告代理律师范凯洲告诉本报记者。

  对此说法,原告代理律师宋一欣并没有否认。据他介绍,陈宁丰是在2008年2月下旬委托他向南京中院代为提起内幕交易民事赔偿诉讼的。南京中院收案后于6月底通知代理人可以交费立案了。7月初,他代原告交纳了诉讼费。7月下旬向法院查询后得知该院已正式立案。

  然而,出乎宋一欣意料的是,8月份范凯洲赴广州与陈宁丰的会面导致了后者的“阵前倒戈”。

  “陈宁丰告诉我他当时卖股票是因为自己需要一笔资金。”范凯洲告诉本报记者。9月5日凌晨,范凯洲在自己的博客里披露了原告撤诉的经过:“我亲赴广州,与原告陈某进行了联系交流。陈某告知了其起诉的缘由等,并陈述其涉争出卖股票并非是受到陈建良及当时股价的影响而是资金原因,我也坦诚地向其陈述了陈建良先生的为人、证监会处罚等情况。经过沟通,陈某表示自愿撤诉,并自书了《撤诉申请书》及委托我向法庭提交”。

  宋一欣告诉记者,如果陈宁丰执意背信撤诉,他一定会起诉。

  庭外“辩论”

  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庭审当日未曾面对面论战的双方代理人,在多个问题的说法上都出现了分歧。由此,涉及内幕交易民事索赔的一些相关法律问题也浮出水面。

  问题一:是否已结案?

  范凯洲始终坚持“原告自愿撤诉,案件自然终结”的观点,而宋一欣则坚称“原告申请撤诉不等于裁定撤诉或准予撤诉,在法院作出裁决之前,结果还不一定。”

  记者注意到,庭审当日,法院合议庭经商量后,要求“原告代理人尽快向原告求证该撤诉申请是否是原告陈宁丰的真实意思表示,并及时回复法院”。对此,本报记者采访的法律界人士认为,如果“撤诉申请”是真实的,那么法院很有可能就此结案。

  问题二:谁来裁定内幕交易?

  资料显示,陈建良内幕交易案是由中国证监会裁定并给予行政处罚的。在法律上,行政处罚能否作为对被告人进行内幕交易的有效判定呢?范凯洲认为,是否存在一个合法的、事实存在的内幕交易事实是案情的关键之一。在他看来,行政处罚不能裁定其是事实内幕交易,必须是法律的裁决才有效。而宋一欣则表示,内幕交易不需要法院认定。证监会文件中有说明,证监会认定是内幕交易即可。

  问题三:如何裁定内幕交易与投资者产生的损失之间关系?

  这是本案的另一个关键点。范凯洲认为,即便证监会有处罚决定,也并不能证明原告陈宁丰的股票损失系受到陈建良内幕交易之影响。

  宋一欣则认为,这涉及到了《证券法》的原则问题:一是推定信赖原则;一是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我们首先推定信赖市场是真空状态的,那么投资出现损失就是我自己操作的问题,但一旦市场当中出现污点,就可以认为是其导致了我的损失;其次是被告要出具证据来证明原告是自己操作导致的损失。

  对此,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郭锋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了和宋一欣相同的观点。郭锋认为,既然证监会已经定性了陈建良是内幕交易,那么在查处过程中一定会有一些证据。法院受理了这个案子,应该可以去证监会取证。

  郭锋说,如果被告认为原告并非受到内幕交易影响,而是原告自己的其他原因导致了损失,那么被告就要拿出证据证明这一点,否则,法院就会推定原告是善意的。

  司法进程

  虽然庭审当日原被告双方及代理人中只有宋一欣一人到庭,但据南京中级人民法院相关工作人员透露,当天庭审现场的旁听席中却出现了最高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法院和江苏省证监会的工作人员。

  “这是一个具有标本性意义的案件,对打击资本市场中屡禁不止的内幕交易行为、减少投资者因内幕交易而导致的权益受损,具有现实意义。”宋一欣告诉本报记者,作为一个职业律师,他打这场官司的目的之一,就是想看看内幕交易纠纷民事索赔这条路能否走得通。

  据了解,目前最高人民法院还没有出台内幕交易民事索赔的司法解释。2005年10月颁布的新《证券法》健全了有关证券民事赔偿责任的条款,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证券侵权欺诈行为包括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三大类,都可以提起民事赔偿诉讼。但最高人民法院只针对虚假陈述作出了司法解释,内幕交易、操纵市场以及欺诈客户等行为的相关司法解释却一直没有出台。

  郭锋告诉本报记者,由他任负责人的《证券欺诈民事责任研究》课题已经完稿,且已经提交给了最高人民法院。课题将各类证券欺诈行为的表现形式、构成要件、赔偿范围、损失计算以及诉讼形式等问题在理论上进行了清晰的界定,旨在为最高人民法院进一步制定有关司法解释提供智力支撑。

  据郭锋透露,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做调研,调研结束之后可能会启动对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的司法解释的制定。

(责任编辑:孟德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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