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加价27元“倒卖”一张火车票,郑州男子胡峰(化名)被行政拘留5天。他不服,将上海铁路公安局上海公安处告上法庭。记者昨天获悉,郑州市中原区法院一审认定上海铁路公安处存在“四处错误”,判其败诉。据称,这是全国第一例铁路部门败诉的倒票处罚案。
事件
“倒卖”一张火车票被拘留
胡峰家住郑州市区,在上海上班。2008年1月,胡峰的妹妹到上海游玩,回郑州时,她买了一张无座火车票。不曾想,这张车票竟然引起轩然大波。
据胡峰说,因为那张票没有座,他就又替妹妹买了一张有座票,然后,他想把那张无座票转让出去。就这样,陆某和胡峰取得联系,愿意以150元价格购买这张车票。该票原价123元,为上海至巩义的1658次。1月26日中午,上海市闵行区莘西南路一小区门口,正当胡峰和陆某交易时,被民警查获。随后,上海铁路公安处将胡峰带走询问,并以倒卖有价票证为由,出具了一份《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胡峰行政拘留5天的处罚,同时收缴退票款98元。
“转让了一张火车票,凭啥拘留我5天?”胡峰越想越生气,4月28日,他将上海铁路公安处告上中原区法院。
回应
铁路部门称“处罚合法合理”
7月1日,这起备受关注的行政官司开庭审理。被告辩称,胡峰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他们的处罚适用程序合法,裁量适当,法院应驳回起诉。
理由是:胡峰将一张123元的火车票以150元的高价倒卖,成交后被铁路民警查获,这些都是事实,有民警的查获经过、陆某的询问笔录、火车票及胡峰的询问笔录为证。依据是2006年铁道部、国家发改委、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依法查处代售代办铁路客票非法加价和倒卖铁路客票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简称《通知》)第三条第二项、第四项规定:“不具备代办铁路客票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为他人代办铁路客票并非法加价牟利的”、“个人以营利为目的,买进铁路客票后又高于买进价卖出,或变相加价,从中渔利的”行为,属于倒卖铁路客票的违法犯罪行为。
宣判
一审法院判铁路部门败诉
第一份行政判决书,中原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在办理胡峰案中,上海铁路公安处存在“四处错误”,直接导致胡被错误拘留5天。分别是:
第一,《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规定,铁路公安机关负责列车上、铁路系统内、火车站区域内的案件。本案中,被告不能证明查处胡峰的行为发生在其管辖区域内,主体不适。
第二,从《通知》内容看,倒卖火车票首先是以营利为目的,变相加价,从中渔利。但是,当民警询问胡峰时,他承认这张火车票是妹妹在代售点买的,本来打算回家,后来不走了,让他退掉。而被告对这一情况未调查核实,就认定胡峰倒卖火车票,属于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
第三,根据《治安处罚法》规定,铁路警方查处倒卖铁路客票时,不但要适用行为认定和处罚条款,更应当注意总则性条款的适用。即使胡峰是倒卖车票,但他的行为特别轻微,社会危害不大,应当减轻处罚或不予处罚,而被告只适用《治安处罚法》对其拘留5天,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第四,《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60条规定,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中查获倒卖的有价票证应当依法予以收缴。如果胡峰属于倒卖票证,火车票应被收缴,并将变卖或拍卖款项上缴国库,而不是收缴火车票的退票款。被告收缴退票款98元,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对于胡峰索赔18万余元的诉讼请求,中原区法院在第二份行政赔偿判决书给出了答案:594.55元。
昨天下午,据该案审判长刘黎青介绍,这两份判决书都已送达双方当事人,但尚未过上诉期,“目前还不清楚双方是否会提起上诉”。
据《东方今报》报道
(责任编辑:王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