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马继鹏 昨天,“反垄断第一案”代理律师周泽对本报记者透露,他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快递给上海中商网络有限公司、江苏南大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倍诺通讯技术有限公司和贵阳高新华美龙技术有限公司的“退件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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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件通知”称,经审查,各家公司邮寄的起诉材料,没有在诉权时效内起诉,不符合立案要求,故将材料退还给各公司。而上海中商网络有限公司的高层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却说,材料被退回来是因为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诉讼材料要原告亲自送交法庭,而他们的材料是通过邮寄的。
周泽对记者表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7日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但现在法院只是把材料退回来,但并没有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所以,现在向上级人民法院上诉还存在困难,如果无法上诉,他们可能会针对此次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行为提起诉讼。
“虽然‘退件通知’意味着法院以4家京外防伪企业没有‘在诉权时效内起诉’为由拒绝受理起诉,但法院并未给4家京外防伪企业出具‘不予受理’的裁定,导致4家企业无法再以同样理由提起上诉。”周泽说。
此前,法院已以“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为由,就北京兆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4家北京防伪企业对国家质检总局的起诉给予了不予受理的裁定。而为何对京外4家企业的起诉区别对待,法院始终未提供具体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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