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大学生李某伙同他人雇用工人生产了价值140万元的假酒,结果在同伙外运销售时被警方抓获。日前,(贵阳)云岩区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李某缓刑3年,并处15万元罚金。
2007年12月,被告人李某(女,28岁,贵州某大学学生)伙同陈某先后在贵阳市二桥黔春路、马王庙、申一橡胶厂附近、改茶路、三桥彬宾修理厂等处生产假茅台酒,由李某在外联系买主,陈某购买机器、工具、负责运输,同时,雇用工人彭某、汪某、汪某某进行加工。
同月17日,陈某准备外运销售时,被公安机关查获,并在上述制假窝点当场收缴假冒各种年限的茅台酒1175瓶,假冒的五粮液、剑南春122瓶。经物价部门鉴定,以真酒价格计算,总价值140万元。
鉴于被告人尚未销售制假产品,未造成危害后果,法院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一审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分别判处李某、陈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李某罚金15万元,陈某罚金3万元。彭某、汪某、汪某某分别被判处缓刑,并各处罚金1万至2万元不等。(金黔在线-贵州都市报) (来源:金黔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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