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邮政局讨10.8元利息 延安一老人一审胜诉
本报延安讯(记者 刘剑) 为讨回自己应得的10.8元利息,延安七旬老人张朝恭将延安市邮政局告上法庭。宝塔区人民法院宣判,原告张朝恭一审胜诉,判决延安市邮政局一次性支付10.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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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邮政储蓄少付10.8元利息
张朝恭是延安卫校的退休教师。2004年11月25日,他在原邮政储蓄延安市卫校代办点存款5000元,存期为1年。2005年11月29日提取本息时,该代办点支付本息共计5079.5元,并出具了清单。当时他并没有认真核对。2007年11月,他对各种票据进行整理时,发现一张由中国银行在2005年11月30日出具的5000元取款回单,经与邮政储蓄清单进行比对,他发现两份存单的金额和存期均为5000元和一年,存取款的时间也仅仅相差几天,但存款利率却有所不同,中国银行的回单显示,存款利率为2.25%,而邮政储蓄清单上利率栏为空白。他查询后得知,2004年邮政储蓄存款利率也是2.25%,税后利息应为90.32元,而邮政储蓄将他的存款利率下调了0.27个百分点,少给他支付10.8元的利息。
一审胜诉仍向延安市中院上诉
他查阅了相关法律后认为,原邮政储蓄卫校代办点违反了《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相关规定,侵犯了他的合法权益,遂将延安市邮政局起诉到宝塔区人民法院。
2008年2月30日,宝塔区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7条之规定,判决延安邮政局在三日内一次性支付张朝恭少付利息10.8元。随后张朝恭因法院在判决书中未写入邮政局“暗中违规降低存款利息”等内容向延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近日,延安中级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理。张朝恭老人表示,他 一定 要让宝塔区人民法院在 判决书上写明延安邮政局“暗中违规降低存款利息”等内容,他才觉得自己用法律讨回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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