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生意不好做,加上质量丑闻层出不穷,所以“无理由退货”很是流行,政府部门和商家纷纷以这一噱头来“讨好”消费者。想起浙江省工商局曾发布全国首个《流通领域食品销售者经营行为规范指引》(以下简称“规范”),其中最引人注目的就是:实施无理由退(换)货,在合理期限内,消费者能够提交购货发票或消费凭证,并且所退(换)的商品不影响第二次销售的质量要求的,应予全额退款或者予以更换。
据悉,当地景区已有近百家商场、特产店加入了“无理由退货”承诺的行列,所卖的主要商品如茶叶、珍珠、丝绸品等都可以实现无理由退货。
听惯了旅游景点商家花样繁多的宰客、瞒客的套路,该地景区的成功实践颇让人眼前一亮。但笔者以为,就我们当下的商业环境而言,“无理由退货”的推广很难有乐观的前景。
规范本身存有瑕疵。“规范”第十一条中“合理期限内”、“不影响第二次销售”等退货条件的界定给实际操作埋下了争议的因子。何为“合理期限内”?是1天、10天还是1个月,规范没有给予明确的规定。何为“不影响第二次销售”?包装被拆是否属于不影响第二次销售的范畴,可从新闻中相关被采访对象的表述可以看出,包装被拆应当属于影响第二次销售范畴的。按常理,茶叶、丝绸被、土特产等商品,要看其质量,必定要拆包装。由此可以看出,不影响第二次销售的界定大大压缩了“无理由退货”的空间。
试点地的选择也耐人寻味,“规范”的成功实践目前还只是集中在旅游景区这样一个特定场所。众所周知,游客购物具有一次性和分散性的特点。游客购物离开后即使想“无理由退货”,也因时间、距离、机会成本等制约而不了了之。我估计,景点的商家正是看到了这一层才敢于第一个吃螃蟹的。因此,“规范”在普适性极差的景点实践的成功只不过是一个美好的剪影而已,不能成为推广的理由。
“无理由退货”不仅是一种简单的规范,更是一种市场文明和商业文明。国外的“无理由退货”,消费者不会无理找茬儿、无节制地使用退货权,商家也不会为“无理由”设置种种障碍,市场文明发展到某种高度后双方会形成一种非常良性的互动。而我们的市场和商业文明可能还没有发展到那种水平,“无理由退货”制度还没有完善,商家还没有被市场制度所驯服,消费者素质也存在问题。这种情况下激进推广的话只会抬高消费者的预期。别说“无理由退货”了,就是早就实行的“三包”承诺,尚没有得到充分的执行,这无异于让还未学会走路的人去练习跑步,跌跟头是必然的。
该省早开始实施这个规范了,不过一阵宣传后很快没了声息,可能正源于不成熟环境下的自然流产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