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广西桂林市雁山区公安分局民警蒋彤杀妻一案于9月8日在桂林市公开宣判。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蒋彤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受害者家属经济损失68740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蒋彤现年40岁,大学文化,被捕前系桂林市雁山区公安分局的一名民警,从事过刑事工作多年。
2006年12月,被告人蒋彤与被害人粟某登记结婚。婚前粟某作了财产公证,婚后又立了遗嘱。婚后,二人因钱财和生活琐事经常吵架,夫妻感情不合。被告人蒋彤遂预谋杀害粟某。
2007年8月16日17时许,被告人蒋彤携带事先准备好的卡刀、绳子、纱手套、麻醉药物、饮料等作案工具,以游泳为由驾车将粟某骗至灵川县九屋乡某山庄。当晚8时许,二人在月亮湾山庄附近的小溪游泳后,蒋某将麻醉药物注入事先准备好的饮料给粟某喝,然后驾车返回桂林。途中,蒋某判定粟某已完全被麻醉睡熟,便停车戴上纱手套,用手掐、绳子勒粟某的颈部,并用绳子将粟某的手脚捆绑;担心粟某不死,又用卡刀朝粟某的脖子连捅两刀,致粟某失血性休克合并机械性窒息死亡。
为制造抢车杀人的假像,案发前,被告人蒋彤分别多次用事先准备用于作案的三张神州行手机卡拨打粟某的手机;为制造粟某活着的假像,案发当晚和17日上午,被告人蒋彤又分别用自己的手机卡、神州行手机卡、桂林市新球大酒店总台的电话拨打粟某的手机,以转移侦查视线。17日21时许,被告人蒋彤在桂林市公安局雁山分局被抓获归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蒋彤身为公安干警,执法人员,因与妻子感情不合和钱财问题而预谋杀妻,手段残忍,影响极坏,所犯罪行极其严重,且无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应依法从严惩处。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记者莫小松) (来源: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黄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