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 与3家模特经纪公司签订演出协议的模特汪小姐被本市某出租车公司车辆撞伤,构成十级伤残。日前,静安法院一审判决由出租车公司赔偿汪小姐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和可得利益损失等总计10.4万余元以及5个月兼职收入损失。
去年10月9日晚,汪小姐骑助动车时与某出租车公司车辆发生碰撞,汪小姐左膝外伤及助动车损坏。该事故由出租车驾驶员负事故全责。
法院认为,汪小姐的伤情被评定为十级伤残。汪小姐提供其母误工损失16200元的证明,证据来源合法,证据间能相互印证。而她与某餐饮公司签订的一份每月5500元的兼职合同,高于税收起征点,但仅凭合同不能完全反映她真实的收入情况,故应按照2007年度餐饮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来计算该份合同的误工损失。汪小姐承接的演出展示活动,也应纳入赔偿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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