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看到他 宝马司机只有3.2秒时间
7日凌晨发生在昆明街头的“宝马拖人”事件,经媒体报道后迅速成为市民热议的话题。死者被宝马车拖走前是否遭受过撞击?导致死者殒命的究竟是深度醉酒引发的身体疾病还是宝马车拖行?肇事女司机自称没看见路面情况的说法是否有科学依据……昨日下午,昆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通报了此案的最新进展。
死者身上未发现
明显碰撞碾轧伤
经多人核实,现年49岁的死者杜传富系河南邓州人,在昆明并无固定职业,出事前暂时居住在盘龙区小厂村某号出租屋。7日凌晨1时许,有目击证人证实杜传富酒后从北京路小厂村路口步行至事故地点,随后躺倒在北京路中间机动车行车道内,并且在倒地后还与现场的目击证人有过交谈,其中一名目击证人亲眼目睹肇事车辆驶过杜传富身体后,沿北京路由北向南方向离去的整个过程。
专业鉴定机构经检验鉴定证实,车牌号为云ADZ181的宝马轿车车头前部没有任何新产生的的碰擦痕迹,最终确定杜传富的死因是颅脑并胸腹腔脏器损伤死亡,全身并未发现明显的碰撞及碾轧伤。其中头部损伤痕迹系死者卡在宝马轿车车头底盘下部发动机金属护板左侧及左前轮下支臂处形成的,胸部损伤系在车辆运行过程中遭受车体上下运动挤压形成的。经检查证实,云ADZ181宝马轿车底盘下的痕迹均与死者身上的伤痕相互对应吻合。
浦某要看到杜某
只有3.2秒时间
通过在事发时间段内驾驶肇事车辆重返事故现场进行侦查试验后证实,驾驶人在驾车行经肇事现场前,由于受到北站隧道末段坡度为7%上坡路段的道路条件所限,只有当车辆行驶至距离杜传富40米至4.5米的范围内,才能发现横躺于道路中间的杜传富。按照驾驶人自述的当时驾车时速40公里推算,她行经肇事现场前有3.2秒的时间可以看到躺卧于道路上的人。
由于该起案件从发生至肇事车被尾随其后的出租车堵停的整个过程,均有现场目击证人可以证实,经核实,目击证人提供的证词与现场勘查、检验鉴定结论均能相互吻合。目前警方已经与死者家属取得联系,待家属到昆后将给予妥善安排,在稳定家属情绪的同时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对于该起交通事故案件的性质及责任认定,警方将邀请相关部门及专家认真分析研究,严格依法作出认定,最终的结果将以交警六大队开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为准。
有的哥称杜某
可能是“碰瓷”
据《昆明日报》9月11日报道:2006年2月20日零时30分,昆明的哥胡先生开车由北向南在北京路上行驶,穿过北站隧道之后,突然撞上躺在地上的杜某。当车撞到杜某后,杜某向前滚动了一圈。胡某当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并及时通知了交警。送院诊断后,杜某确诊为左肋第三根肋骨骨折。胡先生表示,杜某当时喝了酒,送院治疗时还能闻到很重的酒气。杜某住院期间,的哥胡先生共支付医疗费用8000多元,还请专人照顾杜某。杜某病情稳定后,胡先生与其协商解决问题的事宜,杜某称要5000元私了,不给就一直住院住下去,胡先生经过多次与杜某商量,将价格谈定为2000元,双方签署协议私了。经记者多方了解,最后证实的哥胡先生交通肇事案中的受伤者杜某与宝马拖人案中的死亡男子系同一人。相同的地点,相似的案情,的哥胡先生认为杜某很可能是“碰瓷”。
浦某可能承担
交通事故责任
在昆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处对9·07北京路北站隧道口的交通事故案件作出情况通报后,有着多年交通事故分析经验的专家就该案作了相应的案件分析。
专家称,在该起事故中,如果头部损伤是致命伤,那么宝马司机浦某将担负的是交通事故中应负的责任;如果胸部损伤为致命伤,那宝马司机承担的将会是故意杀人罪。多种情况表明,在该起事故中,宝马司机可能承担的是交通事故应负的责任。
通报说明,在现场特殊的道路情况下,宝马车司机只有在40米至4.5米的范围内可以看见横躺在地上的杜传富,视线距离大于40米或者小于4.5米都无法发现前方的死者;就其时速来看,按40公里的时速计算,驾驶人行经肇事现场前有3.2秒的时间可以看到躺卧于道路上的人,若是时速超过40公里,那么她的可视时间就更少,加之宝马车司机浦某身材矮小,就更难发现前方的异常。
本报记者 李茜 唐娜 陈会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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