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童被小区花盆砸伤物业公司担七成责任
本报讯 (记者刘晓星 通讯员天法宣)8岁的小龚与同学小许在住宅小区内玩耍时,被景观花盆砸伤了右手指。虽然花盆是被小许推下的,但小龚的父母认为景观花盆存在安全隐患,7岁的小许才能轻易将花盆推倒,小区物业公司对小龚受伤同样难辞其咎。
法院:
悬挂物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应承责
小龚父母诉称,2007年12月23日中午12时许,小龚与小许在天河区某住宅小区S区罗马广场玩耍。两个孩子在一个石柱形景观花盆边玩,因小许用手推花盆,花盆从中间突然断裂倒下来,小龚被花盆当场砸伤右手指。
天河法院审理后认为,设置在公共场所的涉案花盆,竟被7岁的儿童在玩耍中推倒,可推断涉案花盆存在明显的安全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据此,天河法院于近日作出判决,确定原告应承担事故10%的责任,被告物业公司应承担事故70%的责任,小许的父母作为监护人,承担20%的责任。经法院核算,物业公司赔偿小龚经济损失56785.9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小许父母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6224.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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