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9月10日讯记者辛红从10月1日起,中央企业因为违规造成资产损失的将开始追究责任,除了追究直接责任人外,还将追究主管、分管、重要领导人责任;而对资产损失责任人的处罚除了扣发年薪外,还将予以行政处分以及职业禁入,甚至终身不得被企业聘用或者担任企业负责人。
这是国资委今天发布的《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规定的。
暂行办法在采购、销售、资金管理、投资、担保、资产转让和改组改制、资产保管维护、内控建设、信息披露等环节界定了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资产损失需追究责任的10类50种情形。
国资委有关负责人表示,一旦查证核实、责任认定后,在依据国家或者企业有关规定要求予以赔偿的基础上,将对相关责任人分别给予处罚,包括经济处罚、行政处分和禁入限制三大类。经济处罚是指扣发绩效年薪(奖金),终止授予新的股权。行政处分是指警告、记过、降级(职)、责令辞职、撤职、解聘、开除等。禁入限制是指在1至5年内或者终身不得被企业聘用或者担任企业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