喻胜乔诉说自己的遭遇。 |
首次论证议题:珠宝被盗,二审蹊跷改判怎么办?
《法制周报》记者 邓益辉
2007年3月8日一大早,做金银首饰买卖的喻胜乔来到自己经营的专柜时,被眼前的一幕惊呆了:他存放金银、玉器和现金的两个保险柜的柜门大开,地上一片狼藉,柜里的珠宝不见了踪影。“一定是被盗了!”他急忙向公安机关报了案。
公安机关就此事立案侦查,进行现场勘查后确定这是一起盗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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喻胜乔来自湖南宁乡县,2006年6月份在广东连平县忠信镇华连商场开了一个专柜,经营铂金、黄金、钯金、玉器、银器等首饰,并在2006年11月1日与商场签订了《华连购物广场专柜合同》。
该合同约定:喻胜乔每月向商场缴纳租金2500元和管理费100元,租期从2006年11月1日起到2008年10月30日止。合同订立后,喻胜乔租用一个专柜经营金银、玉器,接受商场的统一管理,由商场统一负责安全防范工作。
由于找不到案犯,喻胜乔只得与商场协商赔偿问题,但商场对他31万余元的损失不予认可,双方无法达成赔偿协议。2007年4月19日,喻胜乔一纸诉状将华连商场告至连平县法院。
庭审时,喻胜乔提供了盘点清单、存销记录、存货表、进货单、销售质量保证单、租金收据等证据。法院调取了连平县公安局刑警大队现场勘查笔录、询问笔录等材料。
法院认为,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原告喻胜乔专柜被盗金银、玉器价值确切数额是多少。虽然原告的具体损失金额由于原、被告未在库存表中结算并签名确认,不能直接予以认定,但原告提供证据中的数据基本上与被盗物品相符,可以间接反映原告经营的专柜被盗物品损失的基本情况。综合其他情况,应将被盗物品价值确定在16万元至24万元之间较为合适,具体损失数额有待被盗案件侦破后进一步予以确定。
2007年10月10日,连平县法院判决,被告华连商场赔偿原告喻胜乔被盗物品损失16万元。
可是,华连商场不服一审判决,随后上诉至广东省河源市中院。
上诉人华连商场称,一审法院认定合同关系是场地租赁合同,却适用保管合同的法律规定来判决,法律关系混乱,适用法律错误。而一审判决对被盗物品价值的确定完全是不以事实证据来审理和判决案件,对案件事实作毫无根据的主观猜想,并违反“先刑后民”原则,应等待公安机关侦查结果出来再予认定。
河源市中院认为,喻胜乔提供的相关证据均为单方书写的表单,未经任何他方的确认,无法真实具体地反映出被盗物品价值,因此不具有证据上的证明力。喻胜乔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原法院认定事实清楚,但处理不当。
河源市中院最终判决,撤销连平县法院判决,驳回喻胜乔的诉讼请求。
这样的结果是喻胜乔万万没料到的,他仿佛掉进了冰窟窿。他心里充满了疑惑:二审判决结果与一审为什么大相径庭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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