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论证摘录
1.喻胜乔与华连商场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
湖南同升律师事务所律师晏军:
《华连购物广场专柜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因为它没有《合同法》所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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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华连商场是否应该赔偿?
湖南白沙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平凡:
在本案中,喻胜乔与华连商场存在事实上保管关系,商场应就被盗物品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国务院《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负责”。作为经营金银珠宝的商场,喻胜乔向商场缴纳费用,商场应当且必须对商品的安全负责。
喻胜乔租赁华连商场柜台被盗的事实双方均无争议,而被盗的发生正是由于商场的安防措施不到位。因此,商场在本案中有不可推脱的责任,应对被盗所发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湖南君见律师事务所律师刘章武:
商场应该赔偿,但不是全额赔偿,而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给予赔偿。喻胜乔承租商场的柜台经营,接受了商场统一管理,交纳管理费。根据约定,晚上10时30分至早上8时,这段时间的安全防范工作由商场负责。正是由于商场的安全防范不到位或者有失职的地方,才会导致盗窃案的发生。所以商场对喻胜乔因被盗所造成的损失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过错责任。
而喻胜乔将贵重的金器、现金等置放于营业柜台的保险柜,显然置放的位置不当,亦有一定的过错,双方应按过错责任的大小来分担被盗物品的损失。
湖南同升律师事务所律师晏军:
虽然华连商场没有与喻胜乔之间签订专门的保管合同,但是从双方实际履行合同的情况来看,喻胜乔不但每月要向商场交纳租金,还交纳了管理费,并接受华连商场的统一管理。而这一管理事实上包含了晚间的保安服务,这也是当前很多商场的惯用合作模式。
因此,华连商场对于喻胜乔的柜台是负有安保义务的,且一、二审法院都认定华连商场负有责任,因此,对于喻胜乔的损失,华连商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基于喻胜乔经营活动不够规范、欠缴三个月租金等情况,法院可综合认定喻胜乔亦承担部分责任。
3.喻胜乔的证据能否证明其损失?
湖南白沙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平凡:
首先,“先刑后民”原则是基于在某一案件中民事责任的承担需以刑事责任的确认为前提,刑事案件的审判优先于民事案件。而本案中,若原告已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损失至少已达16万元,那么,就该损失部分无需等待刑事案件结案。
再次,在本案中,公安机关能够确定被盗后所剩余的财产,喻胜乔与商场的库存表并结合喻胜乔提供的其他证据,也可以证明被盗物品的实际金额。
此外,在该案中,喻胜乔因被盗导致经济损失的事实是公安机关确定了的,即使原告不能提供证据确定被盗金额的具体数额,但商场应对被盗物品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法院在不能确定损失金额的前提下,应只能以“先刑后民”的原则裁定中止审理,而不能以此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湖南海川律师事务所律师彭谦:
在民事诉讼案件中,对双方的证据的采信、认定应以证据优势为原则,而并不像二审法院要求的充足,二审法院既然确认了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应对此事实的损失作出一个认定,不作认定显然是违背事实的、不客观的。
喻胜乔为证明其主张,尽其所能进行了举证,华连商场对喻胜乔的证据没有举出反驳证据。只要喻胜乔的举证能形成证据链,二审法院应当按证据的优势原则对喻胜乔的损失予以认定。
湖南齐顺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应德:
本案应按过错责任原则相应承担赔偿责任,而一、二审均未涉及此法律问题。证据采纳上,本案适用优势证据原则来确定原告损失金额,能证明多少就确定多少,法院应支持由商场赔偿喻胜乔相应损失的要求。
湖南君见律师事务所律师刘章武:
综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我认为并不是全部证据不足,而只是部分证据不足,对于喻胜乔能够证明的那部分损失,二审法院应当认定,一审的认定是恰当的。
被盗的损失证据既有主观证据、证人证言和报案记录,又有客观方面的证据即进出货凭证和交接班记录,如果以上几个方面的证据综合认定能够确定一定的数额,这一确定的数额就可以作为赔偿数额来认定。
根据人们的生活、交易习惯,自己的商品在存放时是否需要第三方来签字确定呢?这显然是不符合常理的。这里的交接凭证,买卖记录,进出货凭证都应可以作为有效证据来认定,而不应以怀疑喻胜乔单方面作假为由不予认定。因为被告方并没有提供原告作假的证据。所以不能以原告提供的证据没有经他方确认,认定损失的证据不足而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湖南同升律师事务所律师晏军:
从一、二审判决书可得知:财物被盗,损失存在,这一点双方都没有异议,双方争议的只是损失数额怎样确定的问题。关于这一问题,可以根据盘点清单、存销记录、销售质量保证单、存货表等证据,并结合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等其他证据,同时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进行综合判断,作出一个比较接近实际损失的判断。
本案一审综合认定的16万元损失,从判决书所反映的情况来看,其合理性是可以肯定的。退一步说,即使该案事后侦破了,经查证没有这么多实际损失,相关当事人也可以通过再审来纠正这一认定。
4.为何二审判决结果与一审判决大相迥异?
湖南海川律师事务所律师彭谦:
我认为一、二审的判决结果,之所以出现如此大的差异,其根本原因在于法院对证据采信的态度。一审法院按证据的优势原则,部分支持了喻胜乔的诉求。二审法院以“未提供充足证据”为由,驳回了喻胜乔的诉求。
二审判决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但对喻胜乔的具体损失数额要求其承担严格的举证责任,甚至对看得见的因盗窃被损的保险柜等损失都不予认定,这种过分苛刻,有偏袒之嫌。
湖南君见律师事务所律师刘章武:
二审法院认定证据不足的主要理由就是单方面的证据没有他方确认,就认为是证据不足,这是对证据规则的片面理解。而对原告举证的要求超于常理的严格、苛刻,对于被告没有证据的反驳却给予认定,有失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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