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笔者对一些单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离任审计时发现,大多数领导干部在离开一个单位时能够正确对待权利,真正做到挂印封金,职去权交,走得坦坦荡荡,留得清清白白。但也有少数人在从一个职能部门负责人晋升到高一级的领导机关任副职,或是从一个管钱管物的单位、部门调整到另一个相对为清水衙门的地方任职,似乎心里有一种不平衡感,认为到新的单位后或受职权或受工作职能的限制待遇不如原单位了。
于是奉行“有权不用,过期作废”观念,抢在职务交接前,把原单位的钱物匆匆带走一些到自己新任职的单位去。
据笔者观察,这种领导干部调任时带走钱物的情况大致分为三类:
一是“带钱”。此情况发生较多。一般表现为赶在继任者尚未接手前,不报组织上批准,也不经原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同意,把本属原单位的资金转移到自己新任职的单位或是自己可控的地方去,以备今后自己支配使用。
二是“带车”。这种情况以晋升到领导机关为副职的领导干部为多。认为自己在原单位贡献颇大,虽说职务上晋升了,但新的职位没有配备专车,或是新的职位所配的车子不够“档次”,于是就把原单位使用的“坐骑”带到新单位了。
三是“带地”。这类情况虽说不多见,但社会影响更大。这些领导同志自认为,在原单位打拼多年,积累了不少家当,到新单位工作得有一个新摊子,给新单位带去一份见面礼,说出去也是天经地义的;再说带块地皮也是一个不错的选择,有了块地就不怕没钱没房没车子。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八条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也对此作了明确规定。领导干部调任时带钱带物,貌似以公对公,在一些人眼里不算是一个问题,实际上则是为一己之私。这种行为本身,为广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起了不良的示范作用。它不仅侵犯了领导干部原任职单位的利益,扰乱了正常的经济秩序;更为严重的是它败坏了党风,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为腐败提供了温床。
笔者认为,在对经济责任审计或是其它类似检查中,对此类问题要认真查处,严肃对待,如实向上反映,并依法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切不可视而不见,听之任之。对违规行为者个人该追究责任的要坚决依法依规处理。湖北省付永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