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政府对行政区域内打击盗采工作负总责,县乡政府主要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工作不力者将视情节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对查实的举报,凡盗采价值5万元以上的,给予第一举报人不低于5万元的奖励
本报9月12日讯(记者闫锐)针对日前唐山市发生的煤矿盗采事件,今天省政府下发《关于严厉打击盗采国家矿产资源的通知》,要求各地集中时间和力量,对行政区域内盗采行为进行全面排查整治,按照不留人员、不留采矿设备、不留建筑物、毁闭井筒的“三不留一毁闭”要求,确保11月30日前全部关闭取缔到位。
省政府进一步明确了打击盗采工作的职责划分和责任追究。《通知》要求,各级政府对行政区域内打击盗采工作负总责。一般案件由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力量,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盗采造成资源破坏数量的核实和价值评估,出具鉴定报告,并送省国土资源部门审查出具鉴定结论;情况复杂的重大盗采案件,由省国土资源部门组织进行评估并出具鉴定结论。经评估价值不足5万元的,依法从严进行行政处罚;5万元以上的,要按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依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通知》要求,凡在乡(镇)行政区域内存在盗采行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的,视情节轻重,按规定和程序对所在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在县(市、区)行政区域存在两处或者两处以上盗采行为且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的,视情节轻重,对所在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有关部门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不移送,公安机关对有关部门移送的涉嫌盗采刑事案件不按有关法律法规认真查处、失职渎职的,视情节轻重,对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各级行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工作人员参与盗采、为盗采行为充当保护伞、以各种方式提供便利条件的,要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设重奖鼓励群众和社会组织举报,对查实的举报,凡盗采价值5万元以上的,给予第一举报人不低于5万元的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