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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萧钢构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首次开庭(图)

  此系列案件共涉及23名原告,这些案件均在2007年7月至2008年4月间起诉,涉案金额达117余万元。对于这起涉及原告众多的集体诉讼,杭州中院采取了单独诉讼、合并审理的方式进行审理。

  凡2007年4月29日之前购入杭萧钢构股票并持有到该日之后且存在损失的投资者,均可起诉。而杭萧钢构案诉讼时效的截止日为2009年5月14日,故该案目前尚在诉讼时效内。

  8月29日,令人关注的“中国牛市第一案”———浙江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萧钢构”)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在中止了9个月后,在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首次开庭。


  此系列案件共涉及23名原告,这些案件均在2007年7月至2008年4月间起诉,涉案金额达117余万元。对于这起涉及原告众多的集体诉讼,杭州中院采取了单独诉讼、合并审理的方式。

  是否构成虚假陈述成焦点

  在这起“中国牛市第一案”中,诉讼双方最大的争议就是,上市公司杭萧钢构的行为是否构成应予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虚假陈述行为”;而这种构成,是部分构成还是全部构成;投资者损失的计算依据与原则如何确定。而这些争议点,也是众多中小股民所最关注的问题。

  据了解,早在本案证据交换与质证过程中,诉讼双方已经就此问题发生分歧,对对方提供的部分证据的证明力不予认可。

  在庭审当中,众原告股民诉称,就是在阅读杭萧钢构的信息披露文件后,出于对杭萧钢构的信任,才购买了杭萧钢构的股票。根据2003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因虚假陈述引起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因此,杭萧钢构理应赔偿各个原告股民的损失。

  但杭萧钢构对于这样的诉求却不予认同。

  杭萧钢构的代理律师认为,杭萧钢构被中国证监会认定的“违法违规行为”,不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所规定的应予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虚假陈述行为”。退一步说,“信息披露违规”的确属于司法解释规定的“虚假陈述行为”,中国证监会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认定的五项违法违规行为中,也有两项不属于司法解释调整范围的应予赔偿的“虚假陈述行为”。即便其中三项违法违规行为属于“虚假陈述行为”,因其性质不同,行为相互独立,也应就各项行为单独依照司法解释规定,界定各个时点,由此判断的投资行为与虚假陈述之间的因果关系并计算损失。被告认为虚假陈述实施日有三个,即2007年2月15日、3月13日与4月5日,而虚假陈述更正日也有三个,即2007年3月13日、3月23日与4月6日至11日。

  针对被告代理人的答辩,原告律师宋一欣表示,杭萧钢构的观点是不能成立的,这不符合证券法与司法解释的规定。

  宋一欣认为,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中明确认定,杭萧钢构存在信息披露的不适当披露与误导性陈述,并认定其违反了证券法第63、67、70、193条,这就是虚假陈述行为的几种表现形式,故杭萧钢构的虚假陈述行为成立,修订后的证券法与司法解释关于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的规定非常明确。

  他进一步分析说,即使如被告所称,有两项行为属于非虚假陈述行为,也不影响本案中对其的虚假陈述行为的认定。实际上,该两项行为也是虚假陈述行为。所余三项行为所涉及的只不过是同一事实、同一事件、同一内容的各个不同侧面,对市场的影响是一致的。

  宋一欣称,所谓的虚假陈述更正日不能成立,其不符合更正的要件,在极短的时间内也不可能有三个更正日,故应当确定本案的虚假陈述揭露日即2007年4月29日,而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07年2月12日至4月28日间。

  未按规定披露信息

  杭萧钢构于2003年11月1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据原告代理律师宋一欣介绍,2007年1月至2月初,杭萧钢构与中国国际基金有限公司就安哥拉住宅建设项目举行谈判,合同总金额有300亿人民币。由于杭萧钢构公司多人参与了该项目工作,信息泄露风险很大。2月12日下午,正值合同谈判处于收尾阶段,杭萧钢构董事长单银木又在总结大会上泄露信息。于是2月13日,杭萧钢构股票价格发生连续两个涨停。在此情况下,当上海证券交易所询问杭萧钢构有无经营异常情况时,杭萧钢构却声称没有异常情况。

  直到2月15日,杭萧钢构才发布公告称,“公司正与有关业主洽谈一境外建设项目,该意向项目整体涉及总金额折合人民币约300亿元,该意向项目分阶段实施,建设周期大致在两年左右。若公司参与该意向项目,将会对公司2007年业绩产生较大幅度增长”,而合同草案实际约定却是:“各施工点现场具备施工条件后二年内完工”。

  3月13日,杭萧钢构又发布公告称:“中国国际基金有限公司与安哥拉共和国政府签订了公房发展EPC合同,为安哥拉兴建公房项目,总工期为五年”,但杭萧钢构事实上并未看到过该公房发展合同。

  4月4日,中国证监会向杭萧钢构下发了《立案调查通知书》,通知杭萧钢构因公司股价异常波动,涉嫌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根据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决定立案调查。杭萧钢构董秘潘金水却在接受媒体记者采访时,声称“大家都误解了公告的内容”,“(证监会)调查的对象主要是二级市场的违规行为”,“证监会调查已基本结束”。

  在此期间,杭萧钢构股票价格发生巨大波动。2至4月间,产生了十几个涨停,但有关财经媒体质疑声音不断,市场对杭萧钢构问题的信息极为混乱。

  4月29日,《中国证券报》记者发表文章《证监会拟对杭萧钢构行政处罚部分涉嫌违法犯罪责任人员已被采取限制出境措施》,才首次正面地将杭萧钢构存在虚假陈述行为问题揭露出来。5月14日,杭萧钢构发布《重大事项公告》与《致歉公告》,披露中国证监会对杭萧钢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杭萧钢构作出的公开谴责决定。

  在中国证监会对杭萧钢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认定杭萧钢构在信息披露中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一)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2007年2月12日董事长单银木在内部会议上发表讲话中谈及重要信息并没有及时披露;在信息外泄后,杭萧钢构公司仍称没有异常情况。

  (二)披露的信息有误导性陈述,2月15日,杭萧钢构公司公告内容与事实严重不符;3月13日,杭萧钢构公司公告没有披露其未看到中基公司与安哥拉政府签订的《公房发展合同》这一重大事实;4月4日,中国证监会向杭萧钢构公司下发《立案调查通知书》,而公司董秘潘金水却向媒体发表调查“已基本结束”等言论。这些行为均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已构成了虚假陈述行为。根据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对杭萧钢构公司及杭萧钢构董事长单银木、总裁周金法、董事并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潘金水、总经理陆拥军、证券办副主任罗高峰等高管人员进行行政处罚。

  公告发布后,杭萧钢构股票下跌,连续产生跌停,造成部分投资者损失严重。

  索赔金额超过500万元

  据了解,股民状告杭萧钢构案近期将陆续开庭,目前已起诉的原告有100人左右。而根据首次开庭的索赔金额估算,向杭萧钢构索赔的总金额可能超过500万元。据业内人士分析,法院之所以现在安排开庭审理,主要是因为立案至今有一段时间了。类似案件司法实践,如“东方电子”、“锦州港”等,也基本上是在立案几个月或者一年后安排开庭的。

  宋一欣律师向记者介绍说,开庭之后,一般来说法院不会马上判决,而会给双方足够时间调解,待诉讼时效将满之时,会加速调解或判决进程,为的就是防止某些股民“搭便车”。

  宋一欣介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规定,确定杭萧钢构案的虚假陈述揭露日应为2007年4月29日,即《中国证券报》记者发表文章之日,凡2007年4月29日之前购入杭萧钢构股票并持有到该日之后且存在损失的投资者,均可起诉。而杭萧钢构案诉讼时效的截止日为2009年5月14日,故该案目前尚在诉讼时效内。(万静) (来源: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黄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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