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新闻网-当代生活报讯(记者王建伟 通讯员 刘孙丽 欧云略)去年2月28日下午,小飞(化名)和几名同伴玩耍时,沿电杆的斜拉钢线爬上变压器的围墙上,被高压电击伤致残。日前,小飞的家属将平阳村民委员会、电网公司、供电局一同告上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索赔医疗费等共计6万多元。
该电网公司和供电局认为,该电力设施的产权属平阳村民委员会,应由其承担主要民事责任,且小飞的法定代理人未尽到监护责任,故原告也应承担相应责任。平阳村民委员会则认为,该村变压器围墙高度是符合国家标准的,甚至高过国家标准的70厘米,小飞是从钢绳爬上去的,因此,不应由村委会负责,因为固定电线杆的钢绳不是村委会的。
法院审理认为,该供电局是从事电力设备安装与维护的企业,其在平阳村安装电力设备变压器及线路均符合国家标准。虽然,安装电线杆的斜拉线与安装变压器间距离未有统一标准,但作为从事此专业企业及专业人员,应能预见其危险性,即应做好防护及警示措施,但其在电线杆斜拉线上未装挂警示标识,且无防护措施,致使在玩耍中的原告顺着斜拉线爬上变压器围墙上,造成此事发生。因此,对原告受到的伤害,其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平阳村委作为事故变压器的产权人,虽在变压器周围砌有砖墙防护,但未在围墙四周按放警示标识,提醒人们危险勿近,在管理上存在缺陷,对原告损害后果发生有一定原因,故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院认定,该供电局与平阳村委按6∶4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原告的监护人未尽监管义务,应承担20%的责任。因该供电局系电网公司非独立法人的分支机构,故该电网公司应在被告供电局承担的责任范围内,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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