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张淑会)8月21日,唐山市出台意见,明确全市只有一个子女且领取过《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含合同制工人),退休时给予一次性奖励3000元。
该意见是唐山市根据我省有关政策法规文件研究制定的。
符合奖励的具体条件有:持有原发的或补发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持有原始独生子女保健费支领凭证的;或持有单位关于独生子女父母身份的证明、且经县(市)区计生部门审核确认的;以上所列情况包括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于2003年10月1日以后死亡的。
意见明确,属于行政、事业单位职工的,奖励经费由退休时所在单位发放,其中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确有困难暂不能支付奖励经费的,由其主管部门负责一次性解决。属于企业职工的,由退休时所在企业支付;停产企业由企业向主管部门申请解决,主管部门确有困难不能解决的,由主管部门向同级财政借支,待企业改制、破产时由资产变现收益偿还。与原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退休时为城镇无业居民或自由职业者的,职工退休后,原企业因改制、破产等原因已不存在的,奖励经费均由同级财政支付。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一次性奖励要由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退休干部职工提出申请,经夫妻双方单位分别对其婚育状况、退休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在本单位张榜公示10天后,由所在单位予以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