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正当中国足协通过法律手段,向爱福克斯公司追讨5400万元赞助款之际,“中国之队”的赞助商瑞士盈方公司也向足协发难。鉴于国足今年表现太烂,他们要求扣除“中国之队”赞助款项1000万元。
在糟糕的战绩和球员不检点的共同作用下,男足俨然成为一只人人皆可喊打的“落水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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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然,“中国之队”的赞助商瑞士盈方公司也是“痛打落水狗”的参与者。如果仅仅从道德层面上讲,相信对于不少认同男足今年表现太烂的球迷甚至普通公众来说,他们一定会认为赞助商扣除“中国之队”赞助款项1000万元的要求,不仅合理,而且相当解气。毕竟,至少在很多人看来,对于中国男足这样“扶不起的阿斗”,怎样落井下石都不为过。
但是从法律上讲,球迷或者公众对男足的讥讽,与赞助商的扣减赞助款并不是一码事。如果将男足看成一个抽象的“公众人物”,其实公众对于男足的批评,属于正常的言论自由范畴,是作为公众人物必须容忍的“不同声音”。但赞助商对赞助款项的支付则不同,它本质上要受到合同而非道德的规范。应不应该扣除男足的赞助款,不是赞助商能否站在道德的“制高点”上,而是双方在合同中对类似情况有没有明确约定。
如果在赞助商和男足签订的赞助合同中有“世界杯预选赛小组赛不出线扣减赞助款”的条款,赞助商依照合同规定,自然有要求少付赞助款的权利,但如果合同没有相应的条款,则无论男足在今年赛事上的战绩如何之差,对赞助商来说,也是它必须自行承担的正常合同风险,而不能仅仅凭借自己的道德优势来获取法律上的强势。
可按目前的情形,赞助商极有可能混淆道德优势和法律权利,试图让中国足协为赞助商正常的商业风险买单。毕竟,赞助商也坦言,“没想到中国足球今年的战绩会这么差”。虽然我们没有也很难看到中国足协和赞助商签订的赞助合同,但这样的表述意味着,至少在赞助商看来,男足狼狈的战绩已经超出了它们当初的商业风险估计。对于一个受合同约束的商家而言,既然你对商业风险的形势判断出现失误,你就应该自行承担这样的商业损失,而不能凭借道德优势进行转嫁。
法治社会就是一个契约社会和规则社会,在这样的社会环境中,底线的规则意味着谁都不会成为被痛打的“落水狗”,即便是在道德上处于绝对劣势的男足也是如此,它的一些基本的权利,法律应该而且必须去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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