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杭州9月16日电 记者陈东升实习生张晓慧标注“另案处理”的,结果却经常不了了之、没有处理。为改变这一现象,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推出新规定:对“另案处理”案件,必须查明最后究竟如何处理。记者今天了解到,推行这一法律监督新机制半年多来,该院已追诉漏犯到案16人,其中追诉被判处十年以上的有3人,七年以上2人,三年以上4人。
龙湾区检察院公诉科长林一鸣介绍,在公安机关的提请批准逮捕书、起诉意见书等法律文书中,常见到对共同犯罪案件的同案犯,其名字后头常标有“另案处理”字样。在法律原意上,“另案处理”意味着由于某种特殊原因,出于司法工作需要,共同犯罪案件的案犯被分开列入“另案处理”。然而在办案实践中,“另案处理”却引发不少问题:一些标注“另案处理”的案件,结果经常是不了了之、没有处理,涉案犯罪嫌疑人借“另案处理”逃脱了法律制裁。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二项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追诉漏犯、余罪是法律赋予我们的神圣职责,也是检察院履行法律监督职权的重要体现。”龙湾区检察院副检察长周晓峰说,为落实法律规定,该院今年初作出部署,把追诉漏犯、余罪作为监督工作的重点来抓,要求检察人员在办案中,凡是发现卷宗中注明“另案处理”的案件,必须查明这“另案处理”最后究竟是如何处理的、该处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等。在此基础上,有针对性地提出质疑,审查证据,从中发现漏犯、余罪线索。
前不久,龙湾区检察院受理周可友等人妨害公务案后,发现同案犯包小光名字后面带了一个括号,写着“另案处理”,办案检察官将包小光这个名字做了个记号,记了下来。在翻阅卷宗时,却发现公安机关没有对包小光采取任何措施,更谈不上移送相应法律文书。经过对该案犯罪事实及证据的进一步审查,包小光以暴力手段妨害协警执行公务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符合逮捕条件,于是,区检察院立即发出检察建议书,要求公安机关及时报捕移诉犯罪嫌疑人包小光。追诉到案后,包小光最终因犯妨害公务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