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微刑事案件可调解“私了”
市检察院正式启动“和为贵”刑事和解机制,人民调解员可参与刑事案件 本报讯(记者杨野)“刑事案件也可以和解,但必须是轻微刑案,并且要在"阳光下私了"”。昨日,经过一年多探索和实践,市检察院制定了《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和解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规定》(简称《规定》)。
同时,全国首创的人民调解员参与刑事和解办法也同时出台,这是市检察院与市司法局共同会签的《关于轻微刑事案件委托人民调解的暂行办法》(简称《办法》)。从昨日起,《规定》和《办法》生效,在我市各检察分院、区县(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各区县司法局正式施行。
轻刑案中多是未成年人
昨日,市检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市检院副检察长于天敏介绍,我国当前正处于刑事犯罪高发期,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轻微犯罪案件在刑事案件中占有相当大的比例。这些案件里,很多是亲友、邻里、同学同事等关系,因纠纷引发的案件,他们中的犯罪人多是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和初犯、偶犯、从犯等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的犯罪嫌疑人。这类案件符合刑事和解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规定。
人民调解员可调解刑事案件
昨日检察院与市司法局共同会签的《办法》明确规定:轻微刑事案件委托人民调解,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将符合刑事和解条件的轻微刑事案件,委托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的工作机制。
从昨日开始,市检院和市司法局已向下属各检察分院、区县(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各区县司法局发布通知,开始正试实施《规定》和《办法》。
于天敏副检察长表示,事实证明,刑事和解符合我国“和为贵”、“冤家易解不易结”的传统文化,能够有效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
和解案件无一例上访
昨日,在新闻发布会上,市检察院盘点去年检察机关共办理的247件和解案件时称,和解成功225件,和解成功率达90%以上。和解成功的225件案件中,以经济赔偿的方式达成和解协议的211件,占93.8%,且无一例上访。
可以“私了”的案件类刑
是指必须符合特定的四种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才可以适用刑事和解。这四种情形是指: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初犯、偶犯、从犯等具有法定或者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犯罪嫌疑人;亲友、邻里、同学同事因纠纷引发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可以适用刑事和解的犯罪嫌疑人。
《规定》还对不能适用和解的八种情况作出了具体规定: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愿意刑事和解;被害人不是自然人;犯罪嫌疑人不承认实施了被指控的犯罪行为;犯罪嫌疑人系累犯,或者犯有数罪;共同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没有犯罪事实,犯罪事实不是犯罪嫌疑人所为,或者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其他不适宜刑事和解的。
(责任编辑:王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