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时,我们很艰苦。”李晓帆律师说。
她至今还记得9年前到重庆市法律援助中心工作时的情景:地处偏隅的破旧楼房是单位的办公地点,下车后还要爬十多分钟的坡才能到达。办公室光线昏暗,10个工作人员只有一台电脑和复印机。乘车办案去山乡仅一个单程就要颠簸一天一夜……
她还记得,当年重庆市法律援助中心办理的案件不超过300件,“多数是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很少”。
9年来李晓帆一直在重庆市法律援助中心工作,她亲身经历了这项事业在重庆翻天覆地的变化。
从4260到28454 重庆是中国第四个直辖市,其地理、经济、社会结构的特殊性在行政官员的脑海里留下这样的词汇和数据:
大城市、大农村、大库区、大山区;
发达的重工业与大面积落后的农村并存,城是山城,乡是山乡;
全市40个区县中有14个国家级扶贫重点区县、4个省级扶贫重点区县;
在全市3200万人口中,现有绝对贫困人口53万人,低保人员155万人,低收入者130余万人,五保对象15万人,去年全市外出务工人员达到720万人,残疾人、老人、留守儿童人数众多;
在三峡移民中,重庆库区需动迁移民113.8万人(目前动迁112.3万人);
……
记者在重庆市司法局看到一份有关重庆市法律援助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及经费状况的统计表,统计时间标明是2001年12月。
2001年,市法律援助中心有业务经费50万元,而在40个区县法律援助中心中,仅有10家有业务经费,除涪陵区拥有6万元外,剩下9区县法律援助中心的业务经费均在2万元以下。
记者还查阅到:2001年,重庆市办理法律援助案件4260件,案件受援人6187人。
至2008年5月,来自重庆市司法局的最新统计数据为:
重庆市1997年以来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119344件,案件受援人152108人,为受援人挽回和取得经济利益8.092亿元,免费法律咨询和代书462511件次,受援总人数达到614619人。
据介绍,重庆市法律援助工作的巨大变化出现在近年。2006年之前,重庆市法律援助机构每年办理的各类法律援助案件只有1万多件,有近两万件案件得不到法律援助。2007年,重庆市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全年办理法律援助案件28454件,比2006年增加12336件,增幅达到77%。
依据全面掌握的情况,市委市政府的决策者们认为: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达到28454件这样一个数量级时,重庆法律援助基本实现了“应援尽援”。
是什么力量促动了如此超常、跳跃式的巨大嬗变?
连续6年成“民心工程”核心 “历史性、标志性的转折出现在2003年。”王丹丽对记者说。
曾经出任重庆市司法局法律援助处处长的王丹丽,尽管已从这个领导岗位上退下多年,但她精明强干的作风依然留存。
据她介绍,2003年7月21日,国务院颁布《法律援助条例》。而此前一个月,重庆全市就已建成覆盖各区县的44个法律援助中心。
2003年,法律援助工作首次被列入全市的“民心工程”。在王丹丽看来,法律援助工作的知名度和社会地位由此提升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这也铸就了前所未有的发展良机。
“可以说,凡被列入民心工程的各项工作,均成为各级领导干部和人民群众众所周知的年度工作目标,是要接受政府考核和问责的。”重庆市政府督查室主任何力说。
让何力感慨的是,“市委市政府每年都要讨论许多工作方案,其他方案都存在异议,惟独法律援助工作方案无一异议,全票通过。”
2003年,重庆市财政通过年终一次性转移支付,向各区县分别下达法律援助业务经费3至5万元,总计达182万元。自此,无论在人员、机构、资金各方面,市政府每年都要对法律援助工作提出新的目标和任务,下一年依据上一年已经完成的既定目标再拟订出更高的发展目标,如此循环至今。
“民心工程”纳入法律援助工作至今已快6年。何力说,很少有哪项工作能如此长久地保持在“民心工程”的核心位置中。
地方立法明确政府责任
说2003年是转折的一年,还有一件大事必须提到。
2003年7月9日,重庆市政府大会议室。
《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立法听证会在这里召开,600名旁听者从会议介绍中获知:
尽管2000年5月市政府颁布了《重庆市法律援助办法》,但其内容在规范工作、保障实施方面存在着不适应发展需要的诸多问题,其操作性、强制性和工作力度不够。
2001年1月,市司法局着手《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的研究和起草工作;2002年,市人大常委会在调研和借鉴国际国内法律援助工作的基础上,广泛征求市司法局及相关专家学者的意见,三易其稿,形成了送审稿审样……
2004年7月22日,距立法听证会后整整1年,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并于2004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
“《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在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和细化了政府责任,补充和扩大了法律援助范围,增添和完善了一系列制度规定,标志着重庆市法律援助工作完成探索发展阶段的任务,进入了依法行政的新阶段。”重庆市司法局局长陈焕奎给出了这样的评价。
李同明亲历该条例当年立法全过程,这位现任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副主任在谈及重庆法律援助工作的立法意义时说,有两点非常重要:一是明确法律援助为各级政府的共同责任;一是要求经费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并要求随经济发展同步增加。
李同明认为:“立法让法律援助有了法制保障,政府下定决心承担责任,下拨资金,奠定了这项工作从弱小走向强大的基础,立法对法律援助的发展具有里程碑作用。”
编制待遇财政关关通过 记者采访重庆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时了解到,全市每年接受各部门增加编制的申请报告平均数千件,然而在严格控制增编数额、尤其是重庆政法专项编制极其紧张的情况下,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在5年中分3次为市法律援助中心增添了25名政法专项编制。
重庆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刘永全认为,这是“把有限的编制资源用在了刀刃上”。
重庆市人事局公务员处处长李淮向记者坦率地承认,市司法局3年前提出请求,希望能将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的待遇比照公务员给予核准,“我们当时有顾虑”。
当市人事局详细了解到法律援助工作对社会对民众对政府的特殊重要性和必要性后,对区县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申请采取了快审快批。据悉,目前已经批准了29个区县的申请,还有两三个区县的申请正在审批中。
“说到法律援助经费问题,起初我们的思维定式是按一级政府一级财政一级运算考虑,认为该基层政府负责的事情,市财政不用操办。”重庆市财政局局长刘伟对记者说,“为什么我们后来采用了超常的制度设计,不断加大对法律援助制度建设的资金,就是因为我们在调研后了解到这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要充分实施法律援助,钱多钱少我们有责任,我们必须要为社会尽到这个责任。”
据了解,重庆市自2001年至今,包括中央财政、市财政、区县财政对法律援助拨款总数高达7303万元。在如此强大的资金扶助下,重庆市法律援助工作如虎添翼。
“实现法律援助应援尽援是一个艰苦的、渐进的过程。”
重庆市委政法委副书记陈焕奎,面对记者感慨地说:“法律援助工作的核心价值是公平和正义,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建立完善的、公正公平公开的法律援助工作机制,使群众公平地获得法律援助,做到应援尽援。当法律援助工作的政府责任充分落实,部门协作更加密切,政策法规更加完善,各项保障更加有力,工作落实更加扎实,发挥作用更加明显时,困难群众就能得到越来越多的帮助和实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