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广州9月17日电记者邓新建广东省委政法委秘书长朱穗生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陈华杰今天就实行执行联动机制中涉及的问题回答记者提问时说,联动机制的核心价值是让被执行人因失信成本过高而选择自动履行义务。
朱穗生认为,解决执行难不能将视线局限在执行个案,而应追溯到纠纷之前的关系状态。如果联动机制能使被执行人无法逃避执行,他就会在执行程序开始时选择自动履行,因为自动履行成本低于强制执行。如果债务人诉讼及被强制执行成本太高,他才可能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重合同守信用,避免发生纠纷或侵权行为。这种威慑作用,能够减少进入诉讼和强制执行的案件,从源头上促进执行难的解决。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陈华杰指出,执行联动机制对被执行人的制裁和限制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的限制措施。
一是投资创业限制。如发展改革部门停止为被执行人办理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等手续;城市规划部门对正在申请办理规划项目审批手续的被执行人停止办理相关手续。二是生产经营限制。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不予批准有关企业改制方案;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停止为被执行人办理采矿权、探矿权变更、抵押等审批或登记手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被执行人减少注册资本、变更法定代表人、企业分立合并、新设公司、注销企业、办理动产抵押、股权质押等有关手续。三是从业资格限制。如建设(房屋)管理部门将具有建筑业、房地产开发等相关资质(资格)的被执行人的违规、违法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按有关规定对其资质(资格)作出相应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履行清算义务的被执行人的企业法定代表人不予办理担任其他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登记、变更手续。四是工作生活限制。如出入境管理部门限制被执行人出境;金融机构调低被执行人的信用等级;对具有中共党员、军人、国家公职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身份的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确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裁判的,其所在单位、有关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代表资格任免部门对其予以诫勉、处分或暂停、罢免、撤销职务(资格)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