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一份针对交强险实施中面临问题的司法建议摆在了中国保监会的桌面。在这份司法建议中,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通过总结172起涉及强制保险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后指出,司法实践中,强制险不仅理赔手续繁琐,而且保险公司的自动理赔率不足1%,自动理赔率极低。
同时,交强险中将保险金额划分三大类的方法,也常常导致受害人难以得到充足的经济赔偿。
据统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至今已有两年,其间仅昌平法院2007年审结的涉及强制保险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就有172起。昌平法院通过对这些案件的调研发现,在全部案件中,七成以上都是保险公司作为被告,最终法院判决受害人的损失全部由保险公司承担的案件比例则占到了64.46%。但是从实践的情况来看,交通事故发生后,强制险保险公司真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强制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在强制保险金额范围内对受害方损失先行赔偿的比例非常之低,只有0.826%。
据昌平法院民二庭庭长陈文洁介绍,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金限额内对受害一方当事人的损失先行赔偿,既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明确规定,也是强制保险设立的主要目的之一,以此来保障在交通事故中受害一方当事人能够及时、真正地得到赔偿,避免因肇事方当事人经济上的原因而使受害一方的损失无法得到赔偿或长期不能得到赔偿。“仅从昌平法院判决的结果看,在涉及保险公司的案件中就有近三分之二的保险公司被判赔偿受害人损失。也就是说,如果严格遵守先予赔偿的规定,则大部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就可以化解,将大大缓解法院的案件压力,也有利于社会的和谐与安定。”陈文洁说。
除先行赔付难外,理赔难也是交强险实施中遇到的主要问题之一。据了解,保险公司在理赔时手续十分繁琐,需要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多而苛刻,导致很多当事人理赔时需要往返保险公司数次甚至十几次,很多投保人都曾抱怨,“上险时,保险公司追着你;理赔时,你要追着保险公司。”
昌平法院在调研中还发现,根据交强险保险条款的规定,强制保险金额划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金、医疗费用赔偿金、财产损失赔偿金三大类,且每类赔偿金之间不能相互使用,这就造成了虽然强制险保险金的总额为122000元,但其中医疗费用类保险金仅为1万元,而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二次治疗费等费用均属于医药费用类赔偿金的范畴。这就导致在很多交通事故中,受害方虽然花费了高昂的医疗费用,但如果没有造成伤残后果,或者伤残程度较低,就得不到完全的赔偿。也就是说,假如伤者花了5万元医疗费,医治完后仅有十级伤残时,其伤残赔偿金为4万多元。再加上被扶养人生活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费用,伤者的总经济损失不应少于10万元。但是,依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的规定,最终保险公司仅赔偿其1万元医疗费和4万多元伤残金。
法院认为,这样的结果对于伤害方来说是不公平的,特别是肇事方无赔偿能力或赔偿能力有限的情况下,更是严重侵害了受害方的利益,不符合强制险设立的本意。
针对在司法实践中发现的这些问题,今年9月,昌平法院向中国保监会提出了司法建议。一方面建议保监会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督和管理,特别是对于各个保险公司强制险先行理赔工作的监督和管理,督促保险公司积极进行强制险保险的先行理赔工作,并对违反规定者加大处罚力度,确保强制保险制度得以顺利实施。另一方面则建议保监会推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进一步修订,并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进行修改,删去分类划分责任限额的规定,最大限度地保障受害人在身体受到巨大伤害的情况下,经济损失能够得到赔偿。同时,法院还建议保监会能够尽快改进理赔程序,减化理赔手续,方便当事人及时理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