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9月16日《广州日报》报道,9月初,“史上最黑马农民工疯狂的合法维权”等一系列网文先后出现在各大网站论坛上,文章作者“黄伟木”讲述了自己“卧底”制衣厂,用半年时间搜集证据,然后举报厂家,索赔超时加班费、差额工资等共计55334元的经历。
看到这个带些悲情色彩的农民工“卧底维权”故事,笔者心里很不是滋味。一来,农民工工资低、维权难的状况虽历经多年改善,却在一些地方仍然没有得到实质性突破,他们不得不一再采用原始而又危险的办法艰难维权;二来,笔者担心,若真碰上个耳聪目明的制衣厂老板,知道有人意图“卧底举报”,这个“黄伟木”不知要被“修理”成什么样子,还能有力气维权吗?
笔者是学法律出身,也曾经干过多年的信贷,对于工厂成本核算情形十分熟悉。以我的经历来判断,若想真实地掌握、了解工厂真实的盈亏、成本核算以及对农民工的工资福利发放等状况,渠道和途径很多。
比如通过税务、工商管理、行业主管部门以及海关等部门掌握的统计数字和报表,或是通过对某个行业某一时段平均利润率的评估和测算,或是实地调查,完全可以弄清工厂的农民工工资底细,何苦非得让身单力薄的外来农民工冒着巨大的风险通过卧底来实现呢?
从管理和执法技术上讲,无论是行业主管部门,还是相关监督执法主体,如统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只要能做到规范管理、严格执法,保证报送的统计数据资料真实、准确,就能够掌握和了解企业的第一手资料,为农民工依法维权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证据。
当然,现实当中,以上所说还难以实现,一些部门工作中的漏洞以及不能尽职尽责,使得农民工在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时,只能靠自己想办法。农民工卧底维权实出无奈。
而从法律法规层面考量,有司法解释权的机关是不是可以根据普遍存在的劳动者处于弱势、维权渠道不畅、法律援助乏力等现状,就劳动工资争议等民事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情况进行合理修改?即将以往由原告提交相关证据的“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定改为举证责任倒置,由被告承担相关举证责任?如果企业及其他处于强势地位的被告无法证明已经及时足额地给农民工发放了工资,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受到处罚。如果实行这样的举证责任倒置,我想,农民工卧底维权的事也不会发生。
若再辅以劳动执法部门定期、不定期地对存在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嫌疑的企业进行突击检查,与相关行政、司法部门形成合力,农民工何需再演绎卧底举报的心酸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