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人炒股资金缩水50万
状告“枪手”所在证券公司被驳回
新快报讯(记者 李婷 通讯员 周桂颜)股民罗某请证券公司工作人员潘某代其炒股,哪知股票大量亏本,罗某帐户金额损失近50万,遂一纸诉讼将潘某和其所在证券公司告上法庭。
2003年,罗某在佛山某证券营业部办理了A股开户登记手续,并在此结识了该营业部客户经理潘某。经过接触,罗某感觉潘某炒股技术高超。2004年6月16日,两人私底下达成合作投资协议,约定潘某全权代理罗某的股票交易操作,在操作期满实行保本,如盈利则提取50%为报酬,如亏损则由潘某负责赔付。
到2006年5月26日,罗某70多万元已缩水成20几万元,便要求与潘某签订还款合约,潘某按约定先归还了185,000元,但仍有469,000元未归还。2008年2月初,两人再次签订协议约定,潘某必须在同年4月30日前将钱全部还清,否则就要向罗某支付5万元的滞纳金。但其后潘某并未能将钱还清,罗某认为自己是出于对该证券公司的信任才和潘某签约的,所以该证券公司也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诉讼中要求潘某所在公司负连带责任赔偿519,000元及利息。
法院审理认为,罗某和潘某签订的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认定有效。潘某应履行承诺,向罗某支付赔偿损失469,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50,000元。另外,双方签订的协议属潘某的个人行为,不能代表其公司意愿,证券公司无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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